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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后WTO时代国际经济商事交往的密切,我国既有法律体系的缺陷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觉指出,当前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充分适应并借鉴TRIPs协议等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性质,以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各类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权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