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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决定将现行的“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改为“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前,不再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进行核查,不再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通知提出,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达到《规范》有关要求的,通过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企业已达到《规范》要求,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75号令)的有关规定。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公开声明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相关网站作出变更或注销声明。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等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不实自我声明和违规使用C标志行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信守承诺和落实主体责任。要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而使用C标志,或者按照规定使用C标志后不能履行承诺、存在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C标志。对多次被投诉举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强化联合惩戒。要完善守信激励措施,积极推动将连续3年以上净含量监督检查合格,且無其他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C标志使用企业树立为诚信典型,及时公布守信企业信息,优先为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摘编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通知提出,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达到《规范》有关要求的,通过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企业已达到《规范》要求,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75号令)的有关规定。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公开声明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相关网站作出变更或注销声明。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等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不实自我声明和违规使用C标志行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信守承诺和落实主体责任。要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而使用C标志,或者按照规定使用C标志后不能履行承诺、存在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C标志。对多次被投诉举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强化联合惩戒。要完善守信激励措施,积极推动将连续3年以上净含量监督检查合格,且無其他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C标志使用企业树立为诚信典型,及时公布守信企业信息,优先为守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摘编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