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学的视角浅析法院拍卖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aka345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院拍卖或者委托拍卖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另外尽量最大化处理所有权的财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债务问题的较佳方式。
  关键词:法院拍卖;委托拍卖;市场经济
  中国的强制拍卖制度,最早出现于 1987 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中,拍卖首次被作为变卖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199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强制拍卖措施,但并未确立强制拍卖优先适用原则。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变卖更容易操作的原因,变卖成为执行人员的首选方式,变卖的随意性和模糊性,以及缺乏拍卖所具有的公开性、竞争性、程序性的特点,给执行人员留下了可以操作的巨大空间,这就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并使得标的物的变价往往没有价值最大化,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1998 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拍卖优先原则”,但在此规定出台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动产强制拍卖出现了混乱的局面。2004 年 11 月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标志着不动产强制拍卖具体制度的基本形成。
  作为一种变价方式,强制拍卖在于通过一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物中蕴含的经济价值,以使债权得到充分的满足。本文将从经济成本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现行的不动产强制拍卖制度,以期找到一条新的进路。
  我国的不动产拍卖制度成本和运行成本很高,试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制度本身的成本
  (1)评估、拍卖费用。假设债权人的债权为200 万元,按照现行较为官方的数字,以债权的实现率为50% 计算,进一步假设被申请人所有的不动产价值为100 万元,最后以拍卖方式成交,根据拍卖规定,由于部分费用按成交额或者评估额计算,则形成的费用情况如下:评估费用 6000 元(按评估额的 0.6%),拍卖费用50000 元,占成交额 5% ,以上费用总计为 56000 元,债权人实际得到的款项为 944000 元,债权人的受偿率大大降低。实际上评估费一般来说还要高一些,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高估的情况。
  (2)监督成本。由于拍卖是强制执行的一部分,拍卖机构的行为属于司法授权行为,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要求上,人民法院都应该对拍卖公司进行监督,但是监督也需要成本,有效的监督可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3)时间成本和实际拍卖费用。《拍卖规定》将拍卖的次数设定为三次,并且每次的公告期不少于 15 天,仅公告期就长达 45 天,最高法院的出发点是好的,意图在于尽量地让公众广泛知晓,充分挖掘可能的买受人,但是公告方式不当,时间对公众的知晓度影响是有限的。并增加了实际拍卖费用。
  二、制度执行中成本的放大
  (1)债权人权益受损。《拍卖规定》虽然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参与评估机构的确定,但是由于势不两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很难达成一致,同时现实中双方申请公开招标的情况也很少(由于拍卖规定明确是双方申请,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一方申请置之不理),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也就成了法院的事情。《拍卖规定》第 6 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由于对重新评估的苛刻要求,使得制度性的救济难以奏效。在制度上,法院确定保留价时,仅仅以评估价为参考,但是在有了明确的评估报告后,作为执行人员一般不会再有动力改变这一结果,于是参考标准就成为实际标准。由于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是按评估额收费的,因此评估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具有高估的倾向。不容忽视的是评估机构还可能会因受到债务人的不当影响而高估,这一不当影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说明:一方面,如果依据评估部门过高的评估结果确认底价可能会造成流拍,在流拍的情况下,根据《拍卖规定》,债权人可能被迫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否则该标的物就会被退还给被执行人;另一方面,据对笔者所在市拍卖机构的了解,在 2005 年 1 月份以来,也就是最高法院《拍卖规定》出台后,拍卖公司共接受法院委托的近80 起拍卖,但都以流拍告终。在正常情况下,作为拍卖的标的物,由于第一次确定的底价一般为评估价的 80% ,在第一次流拍后,可以再行降低 20% ,第二次流拍后,又可以降低 20% ,比如评估价如果为 200 万,第一次保留价为 160 万,第二次保留价为 128万,第三次保留价为 102.4 万,从理论上说,第三次的保留价接近了评估价的一半,应该说,物有所值,再卖不出去,似乎只能解释为评估价太高了,至少远远高出了市价的一倍以上。在制度运作过程中,由于制度性缺陷存在,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债务人可能会采用不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救济成本增加。人们对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在实践中,对拍卖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各行其是,比如执行瑕疵或者拍卖物瑕疵的情况,拍卖是否有效,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都是众说纷纭。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情况下,由于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混淆,增加了处理问题的难度,而且由于委托的存在,在拍卖机构和抵押权人或者买受人之间形成了私法关系,完全用公法的规则去约束,可能力不从心,由于法律关系的杂糅,使得处理纠纷的成本相应地提高。
  (3)统一对外委托,降低了拍卖的收益。法院普遍设立了技术室,在其部分职能发生变化后,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要求在拍卖或者评估时,由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由于技术室统一委托,执行局往往在将有关材料交付给技术室后,对拍卖不再过问,而技术室也仅仅从技术鉴定委托的角度考虑问题,因而对拍卖或者评估的监督被弱化。另外,在拍卖物的点交等方面,也都存在执行局撒手不管,技术室管不了的情况,增加了拍卖物无法转移占有的风险,从而降低了拍卖物变价收益水平。
  从经济成本的角度分析,现行的拍卖或者委托拍卖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不过所有的法律或制度的靠坚实的执行和有力的监督才能产生最大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尊重宪法。相信拍卖或者委托拍卖也会有更合法的执行,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力。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强制拍卖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载法律教育网(http://w w w .chinalaw du.com)(21/4/2006)
  [2]邱新华.《山东审判》第 22 巻,总第177期,第 84 -88页
其他文献
目的探讨介入栓塞与陀螺旋转式60钴放射治疗系统联合治疗颅内巨大动静脉畸形的疗效。方法选择15例接受血管内栓塞和陀螺旋转式60钴放射治疗系统联合治疗的颅内巨大动静脉畸形
过冷VS过热、失蘅VS均衡、通缩VS通货、拐点VS折腾、机会VS 陷阱,在经济复苏的好消息刺激下,中国经济向左,还是向右,能否在2010向健康发展的格局靠近?    中国经济有望以8%以上的增长速度、红红火火的基建热潮、局部地区紧张的劳动力市场和不断加深的通胀隐忧开启2010年的大幕。然而,对全球经济复苏以及财政刺激措施失效的担忧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对于收紧政策会慎之又慎。  预计由于消费者支出稳步增
2016年11日25日晚7时,首届“北大歌剧论坛”开幕式暨“中国美声·中国歌剧”音乐会在北京大学百周年纪念讲堂盛大亮相,拉开了论坛隆重的序幕。11月26日的国家会议中心会场中,本届论坛总论坛、分论坛、闭幕式在持续整日、热烈投入的氛围中顺利进行。至此,首届“北大歌剧论坛”隆重举办,圆满落幕。  首届“北大歌剧论坛”由北京大学歌剧研究院、北京大学人文学部、中国歌剧研究会、中国文化报理论部、人民音乐出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增长,城市污染加剧,大气颗粒物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环境空气的首要污染物。本文主要研究兰州市大气颗粒物及其化学组分的污染特征和污染成因。对PM
随着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公路工程发展迅速,其品质直接影响到交通事业的发展前途以及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要高度重视公路的品质,关注混凝土施工质量常见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
由于大气气溶胶对气候和环境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它的研究是全球变化中的前缘和热点之一。通过大气气溶胶的采集可以研究其对当今环境的影响,并且通过冰川区大气气溶胶样品的采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二元经济,而且是三七开的二元经济,我国这么多年的经济发展,每一年GDP以10%的成长率增长的原因,就是二元经济的过热部门推动的,因此我们GDP的组成是非常扭曲的,超过一半都是固定资产,消费不到35%。因此,逼迫大量的出口,因此逼迫大量的积累外汇,因此人民币升值厉害。这个汇率的上升,打击到了二元经济过冷的部门,尤其是出口导向为主的经济。  一个意义及其重大的新《劳动合同法》
在新课程的大环境下,体育教学中会遇到一些新问题,本人想就新课程下的体育教学谈一些问题。
我们医院在既往专科建设经验基础上,逐步梳理出办专科的五优原则。这五个原则包括:$$ 第一,筛选优势病种。优势病种筛选必须体现出中医特色,而且中医疗效突出,我们讲的特色并不
报纸
目前对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对如何解决差异的问题也有一些探讨.本文重点从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具体阐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