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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有了重大改变。我们应该了解营改增的动态,把握营改增的本质,掌握增值税下的工程计价规则,了解营改增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怎样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规避企业的风险。文章主要从浙江系列营改增政策、文件出发,阐述营改增下计价规则本质的变化及建筑业的应对建议,供同行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计价规则;变化;应对
1、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情况
1.1营改增实施进程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经过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营改增。
1.2营改增实施背景
顾名思义,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营业税是地税。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营改增的好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平衡行业赋税,消除分税制弊端等等。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一些建筑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那些应变能力强、经营能力强的合法企业。
1.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动态
2016年4月18日浙江建设厅下发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同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下发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以上文件自2016年5月1日执行,自此浙江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打上增值税的标签。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对于部分增值税政策进行微调。
2、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 “营改增”改变原工程计价模式,重构营改增下的造价体系,其征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管理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2.1计税方法的区别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1)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2)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税额,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2.2营改增下增值税计价因素的调整
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确定进项税额。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机具使用费、材料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等各费用组成,各项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2.1材料价
材料价格包含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和其中保管费等费用。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价格或费用确定。
2.2.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较复杂,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费、经常性修理费、安拆费及进出场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费、经常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除人工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价格或费用确定。
2.2.3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用
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2.4税金:税金由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16年12月1日,浙建站[2016]54号文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定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后,费率调整为0。
2.2.5定额的其他要素的调整
根据浙江营改增计价文件,浙江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调整规则:a、定额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用、摊销材料费用、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b、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扣除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c、其他尚未发布信息价的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2.3营改增计价体系下税赋的影响
工程计价的内涵是估价、定价和核价。估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定价包括:报价、中标价、合同价;核价包括结算、审价。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抵扣链条完整。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增值税下, “价税分离” 是产品定价和计价规则的核心,是营改增后计价体系最本质的变化。
定價原则:以不含税单价进行报价、计价和核价。同样的工程,理论上以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工程造价平均降幅2.6%。原因是构成造价要素不含进项税。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变得异常复杂。计价时都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都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这让人崩溃。 3、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相关人员先了解新的计价规则,然后制订应对之策。对税和价进行双维度筹划,建立一套适应增值税的材料采购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意识。营改增说白了,就是供给侧改革的一种形式,优胜劣汰。
3.1能抵扣的正规增值税发票一定要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无票所获得的利益,那么,尽量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可能减少税负也可能增加税负,这完全取决于销项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收支平衡,关键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寡。企业加强进货渠道的进项管理和供应商筛选。建筑业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成本三部分构成,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成首选,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没有票”、“放弃票”的材料价格要仔细核算清楚,亏本的买卖做不得。
3.2 “甲供”可适用简易计税
甲供工程尽量签订简易计税,规避风险。依据财税(2017)58号文,对于甲供工程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弱势的一方,此文件无疑是重大利好。
3.3筹划好合同
建筑业有挂靠经营的模式,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成本进项税抵扣。物资、机械设备大多由公司集中采购,可能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使用方名称不一样,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些都需要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建立战略采购、分开签订、分开支的付平台刻不容缓。
合同签订还应明确合同价格条款,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发票开紧急送达条款,发票遗失、变更条款等等。
3.4无法抵扣项目
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占总造价约30%。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至没有。零星用工和员工的人工、财务成本等也都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户,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很多项目需垫资且资金回收慢,其财务成本很大,而这也是无法直接抵扣的。
尽量与一般纳税人合作。能抵扣多少算多少,全面核算企业成本,作为企业成本确定的依据之一。
4、结束语
如果企业及员工不去熟悉营改增的规则,不调整思维定势,不调整投标策略,不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不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不增强企业定价、报价和谈价水平,就会成了供给侧改革的牺牲品。
企业的赢利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企业需建立一整套适应营改增的系列制度并执行才是上上策。
参考文献:
[1]建建发[2016]144號文、浙建站[2016]23号文、浙建站[2016]25号文、浙建站[2016]54号文
[2]2016年5月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政策宣贯
关键词:营改增;计价规则;变化;应对
1、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情况
1.1营改增实施进程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经过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营改增。
1.2营改增实施背景
顾名思义,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营业税是地税。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营改增的好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平衡行业赋税,消除分税制弊端等等。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一些建筑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那些应变能力强、经营能力强的合法企业。
1.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动态
2016年4月18日浙江建设厅下发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同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下发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以上文件自2016年5月1日执行,自此浙江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打上增值税的标签。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对于部分增值税政策进行微调。
2、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 “营改增”改变原工程计价模式,重构营改增下的造价体系,其征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管理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2.1计税方法的区别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1)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2)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税额,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2.2营改增下增值税计价因素的调整
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确定进项税额。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机具使用费、材料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等各费用组成,各项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2.1材料价
材料价格包含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和其中保管费等费用。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价格或费用确定。
2.2.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较复杂,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费、经常性修理费、安拆费及进出场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费、经常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除人工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价格或费用确定。
2.2.3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用
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2.4税金:税金由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16年12月1日,浙建站[2016]54号文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定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后,费率调整为0。
2.2.5定额的其他要素的调整
根据浙江营改增计价文件,浙江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调整规则:a、定额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用、摊销材料费用、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b、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扣除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c、其他尚未发布信息价的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2.3营改增计价体系下税赋的影响
工程计价的内涵是估价、定价和核价。估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定价包括:报价、中标价、合同价;核价包括结算、审价。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抵扣链条完整。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增值税下, “价税分离” 是产品定价和计价规则的核心,是营改增后计价体系最本质的变化。
定價原则:以不含税单价进行报价、计价和核价。同样的工程,理论上以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工程造价平均降幅2.6%。原因是构成造价要素不含进项税。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变得异常复杂。计价时都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都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这让人崩溃。 3、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对策
营改增后企业相关人员先了解新的计价规则,然后制订应对之策。对税和价进行双维度筹划,建立一套适应增值税的材料采购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意识。营改增说白了,就是供给侧改革的一种形式,优胜劣汰。
3.1能抵扣的正规增值税发票一定要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无票所获得的利益,那么,尽量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可能减少税负也可能增加税负,这完全取决于销项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收支平衡,关键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寡。企业加强进货渠道的进项管理和供应商筛选。建筑业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成本三部分构成,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成首选,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没有票”、“放弃票”的材料价格要仔细核算清楚,亏本的买卖做不得。
3.2 “甲供”可适用简易计税
甲供工程尽量签订简易计税,规避风险。依据财税(2017)58号文,对于甲供工程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谈判中弱势的一方,此文件无疑是重大利好。
3.3筹划好合同
建筑业有挂靠经营的模式,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成本进项税抵扣。物资、机械设备大多由公司集中采购,可能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使用方名称不一样,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些都需要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建立战略采购、分开签订、分开支的付平台刻不容缓。
合同签订还应明确合同价格条款,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发票开紧急送达条款,发票遗失、变更条款等等。
3.4无法抵扣项目
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占总造价约30%。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至没有。零星用工和员工的人工、财务成本等也都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户,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很多项目需垫资且资金回收慢,其财务成本很大,而这也是无法直接抵扣的。
尽量与一般纳税人合作。能抵扣多少算多少,全面核算企业成本,作为企业成本确定的依据之一。
4、结束语
如果企业及员工不去熟悉营改增的规则,不调整思维定势,不调整投标策略,不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不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不增强企业定价、报价和谈价水平,就会成了供给侧改革的牺牲品。
企业的赢利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企业需建立一整套适应营改增的系列制度并执行才是上上策。
参考文献:
[1]建建发[2016]144號文、浙建站[2016]23号文、浙建站[2016]25号文、浙建站[2016]54号文
[2]2016年5月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政策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