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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法学领域并没有关于政府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主要原因是政府职务、业务性质决定着其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笔者认为,可以把政府应急行政行为理解为紧急避险行为。如在防治“非典”时期,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面临着巨大危险,如果不及时采取一些应急处理措施,将会给这些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此时,政府就采用以短时期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配财产自由的方式,保护广大公众的较大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政府应急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调整,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