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启动冤案纠错程序,即法院内部纠错、检察院监督纠错和当事人申诉纠错。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要使沉冤得以昭雪,都必须终由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得以确定,而目前再审程序的设定有悖于"每个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公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应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的作用,建立独立的申诉案件审查委员会,重构冤案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