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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始,党的民族政策和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所提出的“挖掘整理”、“加工提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抢救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遗产”等方针政笔,使内蒙古的舞蹈艺术焕发了生命的光彩。 四十年代,蒙古族舞蹈还没从礼仪、祭祀、祛邪、驱魔等民俗文化中解脱出来,未能以独立成形的舞蹈艺术而存在。展示在广大舞蹈工作者面前真正有舞蹈意义的是在寺庙宗教舞蹈“查玛”和禅神祈祷神明,膜拜大自然的蒙古民族萨满教“博”。 《蒙古秘史》中对蒙古族的舞蹈有这样的描绘:“金蒙古,泰赤兀惕,聚会于斡难之豁儿豁纳川,立忽图剌汗焉。蒙古之庄典,则舞蹈延宴以庆也。既举忽图剌为可汗,于豁儿豁纳黑川,绕蓬松树而舞蹈,直踏出没胁之蹊,没膝之尘矣。”在元代诗人贡师泰的一首诗中也描绘:“舞转星河影,歌腾陸海涛,齐声才起和,顿足复分曹。”(《口北三厅志》以及元顺帝时约至正十四年(1354年),颇负盛名的宫廷舞蹈《十六天魔舞》,是由宫女三圣奴、妙乐奴、文殊奴等十六人表演的:“各执加巴剌般之器,由一人执铃杵奏乐。以宫女十一人组成伴奏乐队,其装束打扮是:“练槌髻,勒帕,常服,或用唐帽,窄衫。”所奏乐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