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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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目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监管比较混乱,存在着监管法律缺失、监管机构混乱、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我们应不断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监管,以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关键词 非上市股份公司 股权转让 监管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目前制约该类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而由于监管法制的不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长期处于混乱状态。而混乱的股权交易市场又进一步限制了该类企业的融资。那么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监管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完善呢,这些问题激起了笔者的研究兴趣,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将其全部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之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中,股份公司以其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标准,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非为法律概念,仅是与上市公司相对称的一个名称。因为我们今天的证券市场是单层市场,所以大家习惯于用是否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评判标准对股份公司加以区分。豍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股权转让的场所,主要是为那些达不到上市条件,又有公开融资需求的股份公司提供交易融资的平台。和证券交易相比,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点:(1)分散性是非上市股份转让市场相对于交易所交易最本质的区别。该类市场具有无形性、分散性、非集中性和非固定性的特点。(2)在交易方式上,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主要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撮合成交。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多采用集中竞价以及包括做市商、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3)监管标准和主体上的差异。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要求的标准比较低,信息披露要求也不是很严格。监管主体也不相同,上市公司主要是证监会,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监管主体更多的是证券交易所或地方政府。(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交易对象更多。由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有很高的标准,所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交易对象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交易数量来说要少许多。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转轨经济国家,我国的证券市场基本上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制度,走的是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而没有经历市场自然演进的过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在发展之初就全盘引进外国制度,这固然可以发挥后发优势,然而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环境不能同时引进,所以导致了很多问题,这也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法律监管存在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吴志攀先生在他的《市场转型与规则嬗变》一书中指出: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加之受我国历史及现实条件的制约,证券市场的制度供给一直由政府主导,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和定位,一度出现犹疑和摇摆,导致了法律制度供给的不平衡性。豎笔者认为目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法律监管存在主要问题有:法律定位的缺失、监管机构混乱、交易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完善。
  第一,缺失法律定位
  法律定位的缺失首先表现在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个前提概念上。虽然证监会获准设立“非上市股份公司监管部”但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这个概念在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并没有出现过,概念的首现官方文件不过是国务院办公厅所发的通知罢了。法律定位的缺失还表现在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场所的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股权转让应在法定场所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转让,而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但是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场所是什么。
  回顾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历史,我国并没有一部有关支持该交易市场的法律,对该市场如何发展的规定主要见诸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等。豏但是这些规定、通知的法律效力并不高,而且由于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的部门或政府主体众多,都按照自己的标准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台政策,又缺乏一部统一性法律规制,彼此之间常出现“打架撞车”的现象,实则难以提供权威的规则指导和强制约束,因而,各地的场外交易活动陷入了无序竞争的混沌生存状态,其巨大的灰色空间滋生了各种不良现象,并直接导致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屡受整顿的尴尬局面。豐
  第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2008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负责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的规则和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定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实施细则、负责非法证券发行和经营非法证券活动的认定查处以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等。豑从内容上看并没有涉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监督。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在我国总体上分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股权交易中心,如果算上国企改制还要加上产权交易中心,那么非上市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就有证监会、地方政府、体改委、国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多头监管可能起到更有效的作用但也可能存在互相扯皮、监管缺位的问题。豒出现了目前因监管机构众多而导致监管失位的可能原因还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利益博弈而出现的不合作现象。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需要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积极推动者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而中央从全国角度出发从过去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出发审慎的推动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豓
  第三,交易制度不健全
  交易制度不健全具体体现在交易行为监管的缺失上。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易规则的制定,以确定各市场参与者的权力和义务;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跟踪;三是有关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豔   我们可以先看看美国的交易制度监管。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对交易行为有总的规定。而《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又各有其相应的规范对象。在此之下,具体各交易所市场、各场外交易市场都有其配套的法律规则和相应的交易机制。如纽约交易所的《证券上市与退市规则》、《上市标准》以及《公开披露规则》等规范;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则有准则一(市场规则 4420(a))、准则二(市场规则 4420(b))以及准则三(市场规则 4420(c))等规范。豖我们没有统一的交易规范,各地规则林立章法不一。我们目前的交易制度比较混乱,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因法律不健全而显得处理无意义。
  第四,信息披露不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关于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市场信息披露及责任问题,除《公司法》第166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这一笼统性规定外,目前在法律层面上无明确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是散见在一些诸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信息披露渠道是证券发行人将公司信息公布于众所采用的方法或媒介,也是投资者获得投资信息的主要途径。但部分地区的产权交易机构及股权托管机构并未对实施挂牌申请的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如网站内容未及时更新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笼统等。而委托挂牌的企业中,许多企业尚未建有公司自己的网站或者虽有公司网站但并未进行有关企业经营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或者虽有披露但未进行及时、完整地披露等。豗
  三、完善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监管法制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监管必须纳入统一的国家证券监管范畴之内,必须坚持统一监管的原则,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在具体监管内容上需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历来被认为是利益分配机制的集中体现。笔者认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准入标准应该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低。在监管制度上不建议采取主板的核准制,而是采取发行注册制,具体准入标准由交易所制定,报地方和中央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交易制度监管。交易制度的监管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制定交易规则,以确定个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了明确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根据交易规则和有关法规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跟踪;明确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及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机关。
  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监管。由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上市门槛低,企业在资金实力、发展前景、经营效益、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大。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是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完善的关键。
  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提出:“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尽快推出相关管理办法,将非上市股份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豘相信随着高层的重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法律监管将不断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架构更需要对相关法律予以强有力地执行。研究表明,真正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并不是立法措施,而是执法的行动。豙因此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需要监管部门对相关法律规则体系充分的理解和贯彻执行。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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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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