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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章建筑的存在对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较大的阻碍,无论是出于公权力执法需要,还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合理、规范化处理违章建筑将是不可阻挡的潮流。因此,从个人观点出发,对于违章建筑“拆”与“不拆”的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多方面、多角度协调开展工作,多方努力,使违章建筑的处理更加规范化。
关键词: 城市违章建筑 ;规范化处理 ;治理对策
1 概述
从目前学界和法律实践来看,虽然在许多相关部门法中引用了“违章建筑”这个名词,学界许多专家和学者也都对“违章建筑进行过解释”,但是事实上国家对“违章建筑”这一概念却尚未做出专门的法律定义和解释。按照目前大多数专家的理解,违章建筑大概可以定义为违法国家相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未取得、未按时取得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或者虽然取得了审批但是未在审批的具体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建筑。从违章建筑的成因、社会危害等方面大概可以将违章建筑分为以下几类:违反城市市政规划的建筑。这类建筑是指建筑的建设违法城市市政规划,在非建筑区、非居民或商业建筑区建设居民楼或商业建筑等,导致实际建筑与城市市政规划相冲突的建筑类型;未取得行政审批的建筑。这类建筑是指未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机关和部门的审批,私自建设的建筑类型;未在审批范围内建设的建筑。这类建筑是指虽然取得了国家和地方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但是在实际建设时超出了审批的范围或者不在审批范围建设的建筑;超出审批时限的建筑。这类建筑虽然取得了国家和地方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也按照审批范围进行建设,但是却在超出了实际审批时限后未及时拆除的建筑。具体而言,大多数违章建筑属于未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审批,而直接建设的建筑。由于其属于未批先建,缺失了取得国家合法登记的先决条件,所以在实际中这种建筑是很难取得合法登记确认的。而从不动产所有权对外权属认定角度分析,只有依法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确认并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才能视为取得该建筑的所有权。因此,多数学者认为违章建筑的建造这依法不享有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
2 对违章建筑的常用处理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违法建筑的界定,特别是违法建筑的分类,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进行区分处理。具体如下,2019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 5 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强制拆除等处罚方式。根据程序性违法建筑、实质性违法建筑、可准正的违法建筑、不可准正的违法建筑类型划分,可按照违法建筑程序性或实质性违法程度轻重,能否补正相关手续,采取相应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 44 条和《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也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情形。结合以上法律条文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建筑之前,应着重考虑违法建筑的类型是局部违法还是整体违法,是属于城镇违法建筑还是农村违法建筑,同时,要根据违法建筑的表现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采用强制拆除方式。按照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强制拆除一般需要依据法定程序由法院来执行,但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依据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安排城管等部门来执行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章建筑问题时,执法态度一般都较为强硬,而且对释法说理工作做得尚不到位,导致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章建筑的方式不理解、不认同,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这种问题更是严重。
3 违章建筑规范化处理的治理对策
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我们需要引导群众实现从“要我不违建”到“我要不违建”的转变 。引导群众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观念,积极抵制通过拆迁“一夜暴富”的思想,将城市看作自己的家园来建设,不断为城市的规范化和文明化发展献力献策。群众要树立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自己权力的观念,在房屋建设前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在取得合法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同时,群众还要当好政府的“好帮手”和“监督员”,对发现的违章建筑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与此同时,进城务工人员在租赁房屋时,要坚决抵制违章建筑,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无视国家法律,让违章建筑失去赖以生存的市场根基。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城管等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执法权,尤其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公告、送达等前置程序,给群众留下充足的整改、自行拆除等的时间。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外,还要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群众明白为什么违法、哪里违法,即处罚当事人又教育其他人。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要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有关人士和监督机构的意见,对可以不强制拆除的要及时变更行政强制措施,让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
配套完善執法依据。为了让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准确,立法部门应当依照社会的需要及时开展对违章建筑的专门立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让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让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准确、高效。综上所述,从目前的社会实践来看,违章建筑问题仍将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但是只要群众和有关行政机关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违章建筑问题也终将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完美解决。
4 结语
依据违法建筑的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分析违法建筑的不同属性及其特点,因地制宜地科学合理化处理,从而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这为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种类认定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平衡各方合法利益,减少社会有效资源的浪费,加快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内城市违法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J]. 安怡然. 山西建筑. 2016(15)
关键词: 城市违章建筑 ;规范化处理 ;治理对策
1 概述
从目前学界和法律实践来看,虽然在许多相关部门法中引用了“违章建筑”这个名词,学界许多专家和学者也都对“违章建筑进行过解释”,但是事实上国家对“违章建筑”这一概念却尚未做出专门的法律定义和解释。按照目前大多数专家的理解,违章建筑大概可以定义为违法国家相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未取得、未按时取得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或者虽然取得了审批但是未在审批的具体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建筑。从违章建筑的成因、社会危害等方面大概可以将违章建筑分为以下几类:违反城市市政规划的建筑。这类建筑是指建筑的建设违法城市市政规划,在非建筑区、非居民或商业建筑区建设居民楼或商业建筑等,导致实际建筑与城市市政规划相冲突的建筑类型;未取得行政审批的建筑。这类建筑是指未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机关和部门的审批,私自建设的建筑类型;未在审批范围内建设的建筑。这类建筑是指虽然取得了国家和地方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但是在实际建设时超出了审批的范围或者不在审批范围建设的建筑;超出审批时限的建筑。这类建筑虽然取得了国家和地方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也按照审批范围进行建设,但是却在超出了实际审批时限后未及时拆除的建筑。具体而言,大多数违章建筑属于未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审批,而直接建设的建筑。由于其属于未批先建,缺失了取得国家合法登记的先决条件,所以在实际中这种建筑是很难取得合法登记确认的。而从不动产所有权对外权属认定角度分析,只有依法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确认并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才能视为取得该建筑的所有权。因此,多数学者认为违章建筑的建造这依法不享有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
2 对违章建筑的常用处理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违法建筑的界定,特别是违法建筑的分类,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进行区分处理。具体如下,2019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 5 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强制拆除等处罚方式。根据程序性违法建筑、实质性违法建筑、可准正的违法建筑、不可准正的违法建筑类型划分,可按照违法建筑程序性或实质性违法程度轻重,能否补正相关手续,采取相应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 44 条和《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也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情形。结合以上法律条文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建筑之前,应着重考虑违法建筑的类型是局部违法还是整体违法,是属于城镇违法建筑还是农村违法建筑,同时,要根据违法建筑的表现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采用强制拆除方式。按照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强制拆除一般需要依据法定程序由法院来执行,但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依据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安排城管等部门来执行强制拆除行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章建筑问题时,执法态度一般都较为强硬,而且对释法说理工作做得尚不到位,导致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章建筑的方式不理解、不认同,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这种问题更是严重。
3 违章建筑规范化处理的治理对策
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我们需要引导群众实现从“要我不违建”到“我要不违建”的转变 。引导群众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观念,积极抵制通过拆迁“一夜暴富”的思想,将城市看作自己的家园来建设,不断为城市的规范化和文明化发展献力献策。群众要树立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自己权力的观念,在房屋建设前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在取得合法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同时,群众还要当好政府的“好帮手”和“监督员”,对发现的违章建筑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与此同时,进城务工人员在租赁房屋时,要坚决抵制违章建筑,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无视国家法律,让违章建筑失去赖以生存的市场根基。
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城管等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执法权,尤其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严格履行公告、送达等前置程序,给群众留下充足的整改、自行拆除等的时间。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外,还要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群众明白为什么违法、哪里违法,即处罚当事人又教育其他人。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要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有关人士和监督机构的意见,对可以不强制拆除的要及时变更行政强制措施,让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
配套完善執法依据。为了让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准确,立法部门应当依照社会的需要及时开展对违章建筑的专门立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让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让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准确、高效。综上所述,从目前的社会实践来看,违章建筑问题仍将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但是只要群众和有关行政机关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违章建筑问题也终将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完美解决。
4 结语
依据违法建筑的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分析违法建筑的不同属性及其特点,因地制宜地科学合理化处理,从而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这为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种类认定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平衡各方合法利益,减少社会有效资源的浪费,加快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内城市违法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J]. 安怡然. 山西建筑. 20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