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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肉搜索”逐渐进入中国网民的视野。赞成者认为人肉搜索是网络舆论监督的新方式,可以揭露事情真相,维护社会道德正义;反对者认为人肉搜索无异于网络暴力。本文认为随着“人肉搜索”引擎的不断发展,它已日渐超出该有的界限,网民把它作为在公力救济无法实现时的一种私力救济方法,甚至发展为一种“多数人的暴力”。本文着重于探讨人肉搜索的成因和实质,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虽然互联网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人肉搜索也自2001年就开始进入中国网民视野,但人肉搜索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却一直困扰着网民。人肉搜索确实在不少舆论监督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人际网络的优势。然而,由于网络监督力度的欠缺,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言论,甚至在不了解事实真相、仅凭个人主观判断就发表谴责抨击性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而这种超出搜索引擎该有的范围的行为就构成了网络暴力的一种。
一、何谓“人肉搜索”
广义的“人肉搜索”是在网络社区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众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是“人肉搜索”最主要的应用。狭义的“人肉搜索”,即通常我们提到的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搜索,虽然这在“人肉搜索”应用中仅占据很小的一部分,但引发的争议也最大。 其实,人肉搜索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只有在其超出相应的法律道德边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才构成网络暴力。急需规制的为狭义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肉搜索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
(一)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寻找线索、证据、知情者,所体现出的才智固然让人肃然起敬,而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必不可少的。有学者认为,网络发挥了正面的监督舆论作用,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触动和约束。但是,这些被“人肉搜索”到的信息,没有征询被搜索人的意见,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公之于众,并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抨击甚至是搔扰。行为人不顾忌别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在此类事件中,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都是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只是侵权的方式和载体十分特殊而已。
(二)助长了私力救济的不合理运用。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徘徊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民众自发组织起来,对那些违反道德却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进行“审判”,继而以公布当事人私人信息的方式做为惩罚手段。这种在公力救济范围外的私力救济方式确实在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互联网的参与中,这种私力救济形式的传播速度之快、波及范围之广却几乎难以控制。当追求正义的私力救济变为本身就超出正义范围的网络暴力时,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网络暴力会使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披着正义与道德的外衣破坏社会秩序,利用私力救济手段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
三、网络暴力的规制
(一)现状及不足。
“人肉搜索”所涉及侵权的客体,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的隐私权。而目前,我国宪法、刑法、诉讼法以及一些行政法律法规虽对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但是,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而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并且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因“人肉搜索”而引起的隐私权遭到侵害的情况,适用关于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似乎是不大适合的。这种对隐私权间接的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即公力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司法救济。由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的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二)网络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性设计——《个人信息保护法》。
自2003年起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2005年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目前我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形目前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概括起来,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非法获取、传输、利用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干扰私人活动以及破坏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等方面。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也应该在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必须衡量两方面的利益,既要保障个人隐私资料保护的要求,使网络使用者对网络产生信心,也要避免抑制网络事业的发展,以期制订最妥善、最完备、适合我国国情与未来网络事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这部针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的法律应从源头上加强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引入事前监管的机构,对于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目的、收集手段等等进行审核,从源头上规范这一行为。同时,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纳入责任体系。目前,对网络暴力的规范方法呼声最高的是网络实名制度和网络运营商责任追究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有关于这两种制度的相关内容。
1、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就是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在网络注册发言及参与其他网络活动的一种网络管理制度。在参考了韩国实行的实名制后,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是打击网络犯罪的最佳手段。网络实名制实行以后,每个网民都只有唯一的网络身份,这就杜绝了网络罪犯利用不同ID或者不同IP进行网络犯罪的隐患,网络的犯罪活动也就如同在广庭大众之下公然抢劫,很难逃脱法律的追究和惩罚。而且,网络实名制是网民权益的保护神。网络上,很多网民被诈骗被诽谤被陷害,却苦于无法找到加害者的真实身份而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网络实名制可以轻松解决这一难题。同时,网络实名制也是人类道德的守护神。网络的虚拟身份让个别网民过分放纵自己的道德修养,在网络上任意侮辱他人人格、任意进行人身攻击、任意歪曲事实搅乱视听、任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而网络实名制让每个网民都会受到道德的无形约束,他们的不良言行将会直接对他们本人的形象产生难以改变的影响。
2、网络运营商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成中一旦发生侵权和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运营商的竞争中逐渐走上商业化应用之路。管住运营商,守住人肉搜索的底线,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人肉搜索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要在规范管理下实行。政府应对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运营商加强监管,让他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或其他有悖道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一部专门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出台后,管理部门处罚违法运营商变的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对违法运营商产生威慑作用,使他们不再有恃无恐。
“人肉搜索”使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更加真实化。从法治原则出发,人肉搜索不应当包含道德审判在内。参与各方应当坚持基本的行为底线,不能够通过这种行为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伴随着各地针对网络不良行为的行政法律法规的颁布,网络暴力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的立法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有关方面应切实关注网络动态,早日将规范网络行为提上日程,完善法制保障。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法硕)
注释:
①刘锐.人肉搜索与舆论监督.网络暴力之辨.新闻记者,2008年9月。
②陈晓航.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重庆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③http://www.cnci.gov.cn/content/200877/news_15464_p4.shtml.
④王永强.张曙光.人肉搜索一种搜索一个时代.中国市场,2008年第29期.
参考文献:
[1]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
[2]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3]钟瑛,牛静.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4]8成公众认为应规范人肉搜索.中国经济信息,2008年14期.
[5]刘兴亮.从死亡博客事件反思人肉搜索.中国计算机用户,2008年13期.
[6]方家平.警惕人肉搜索成网络暴.西部大开发,2008年8期.
[7]白杨.人肉搜索.是魔鬼还是天使 .民族论坛,2008年7期.
[8]东方尔 金刚.人肉搜索已成网络世界的暴政.现代计算机,上半月版-2008年7期.
[9]陈朝晖.透视人肉搜索的发展演变.传媒观察,2008年7期.
[10]权辉蓉.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平衡点.青年记者,2007年10期.
[11]权辉蓉.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平衡点.青年记者,2007年20期.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虽然互联网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人肉搜索也自2001年就开始进入中国网民视野,但人肉搜索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却一直困扰着网民。人肉搜索确实在不少舆论监督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人际网络的优势。然而,由于网络监督力度的欠缺,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言论,甚至在不了解事实真相、仅凭个人主观判断就发表谴责抨击性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而这种超出搜索引擎该有的范围的行为就构成了网络暴力的一种。
一、何谓“人肉搜索”
广义的“人肉搜索”是在网络社区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众多网友的帮助和回答,这是“人肉搜索”最主要的应用。狭义的“人肉搜索”,即通常我们提到的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搜索,虽然这在“人肉搜索”应用中仅占据很小的一部分,但引发的争议也最大。 其实,人肉搜索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只有在其超出相应的法律道德边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才构成网络暴力。急需规制的为狭义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肉搜索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
(一)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寻找线索、证据、知情者,所体现出的才智固然让人肃然起敬,而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必不可少的。有学者认为,网络发挥了正面的监督舆论作用,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触动和约束。但是,这些被“人肉搜索”到的信息,没有征询被搜索人的意见,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公之于众,并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抨击甚至是搔扰。行为人不顾忌别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在此类事件中,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都是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只是侵权的方式和载体十分特殊而已。
(二)助长了私力救济的不合理运用。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徘徊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民众自发组织起来,对那些违反道德却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进行“审判”,继而以公布当事人私人信息的方式做为惩罚手段。这种在公力救济范围外的私力救济方式确实在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互联网的参与中,这种私力救济形式的传播速度之快、波及范围之广却几乎难以控制。当追求正义的私力救济变为本身就超出正义范围的网络暴力时,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网络暴力会使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披着正义与道德的外衣破坏社会秩序,利用私力救济手段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
三、网络暴力的规制
(一)现状及不足。
“人肉搜索”所涉及侵权的客体,最主要的就是当事人的隐私权。而目前,我国宪法、刑法、诉讼法以及一些行政法律法规虽对隐私权做出了规定。但是,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而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并且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因“人肉搜索”而引起的隐私权遭到侵害的情况,适用关于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似乎是不大适合的。这种对隐私权间接的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即公力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司法救济。由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的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二)网络暴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性设计——《个人信息保护法》。
自2003年起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2005年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目前我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形目前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概括起来,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非法获取、传输、利用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非法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干扰私人活动以及破坏用户个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和秩序等方面。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也应该在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必须衡量两方面的利益,既要保障个人隐私资料保护的要求,使网络使用者对网络产生信心,也要避免抑制网络事业的发展,以期制订最妥善、最完备、适合我国国情与未来网络事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这部针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的法律应从源头上加强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引入事前监管的机构,对于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目的、收集手段等等进行审核,从源头上规范这一行为。同时,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纳入责任体系。目前,对网络暴力的规范方法呼声最高的是网络实名制度和网络运营商责任追究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有关于这两种制度的相关内容。
1、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就是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在网络注册发言及参与其他网络活动的一种网络管理制度。在参考了韩国实行的实名制后,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是打击网络犯罪的最佳手段。网络实名制实行以后,每个网民都只有唯一的网络身份,这就杜绝了网络罪犯利用不同ID或者不同IP进行网络犯罪的隐患,网络的犯罪活动也就如同在广庭大众之下公然抢劫,很难逃脱法律的追究和惩罚。而且,网络实名制是网民权益的保护神。网络上,很多网民被诈骗被诽谤被陷害,却苦于无法找到加害者的真实身份而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网络实名制可以轻松解决这一难题。同时,网络实名制也是人类道德的守护神。网络的虚拟身份让个别网民过分放纵自己的道德修养,在网络上任意侮辱他人人格、任意进行人身攻击、任意歪曲事实搅乱视听、任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而网络实名制让每个网民都会受到道德的无形约束,他们的不良言行将会直接对他们本人的形象产生难以改变的影响。
2、网络运营商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成中一旦发生侵权和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运营商的竞争中逐渐走上商业化应用之路。管住运营商,守住人肉搜索的底线,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人肉搜索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要在规范管理下实行。政府应对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运营商加强监管,让他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或其他有悖道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一部专门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出台后,管理部门处罚违法运营商变的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对违法运营商产生威慑作用,使他们不再有恃无恐。
“人肉搜索”使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更加真实化。从法治原则出发,人肉搜索不应当包含道德审判在内。参与各方应当坚持基本的行为底线,不能够通过这种行为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伴随着各地针对网络不良行为的行政法律法规的颁布,网络暴力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的立法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有关方面应切实关注网络动态,早日将规范网络行为提上日程,完善法制保障。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法硕)
注释:
①刘锐.人肉搜索与舆论监督.网络暴力之辨.新闻记者,2008年9月。
②陈晓航.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重庆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③http://www.cnci.gov.cn/content/200877/news_15464_p4.shtml.
④王永强.张曙光.人肉搜索一种搜索一个时代.中国市场,2008年第29期.
参考文献:
[1]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
[2]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3]钟瑛,牛静.网络传播法制与伦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4]8成公众认为应规范人肉搜索.中国经济信息,2008年14期.
[5]刘兴亮.从死亡博客事件反思人肉搜索.中国计算机用户,2008年13期.
[6]方家平.警惕人肉搜索成网络暴.西部大开发,2008年8期.
[7]白杨.人肉搜索.是魔鬼还是天使 .民族论坛,2008年7期.
[8]东方尔 金刚.人肉搜索已成网络世界的暴政.现代计算机,上半月版-2008年7期.
[9]陈朝晖.透视人肉搜索的发展演变.传媒观察,2008年7期.
[10]权辉蓉.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平衡点.青年记者,2007年10期.
[11]权辉蓉.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平衡点.青年记者,2007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