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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被害是一类新型特殊的被害。与传统被害人比较它有自身特有特征:被害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被害原因行为价值判断的似是而非性,被害的间接性、累积性、不可逆性以及空间广延性,被害的国际间弱势转移性,等等。鉴于此,国家应承担首要的环境犯罪被害预防责任。就现代中国而言,国家预防责任的实现以宪法确立公民环境权为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