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XCHZTP99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惩治犯罪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一、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的落后
  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要树立慎捕理念,以不捕为常态、以批捕为例外的执法理念,但是旧的“够罪即捕”执法理念仍然存在,套用成年人标准的现象也很多,讯问犯罪嫌疑人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从不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重实体轻程序性的问题
  1、分类羁押难以落实
  在基层,由于经费限制,导致关押场所地方有限,条件简陋,陷入人多地少的困境,造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人混合羁押的现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二次感染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更有甚者其人身权利可能遭受来自同监室人的侵害。
  2、法定代理人、亲属及合适成年人无法到场
  新刑诉法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这项规定很有效地杜绝了刑讯逼供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等权利免受伤害。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大量存在有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家属因为外出务工、或者对未成年的放弃等种种原因经过多次通知都不到场的现场,但是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成年人,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就忽略了这一程序,这为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
  3、办案期限短影响法律执行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普通的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提请批准逮捕仅有七天的拘留羁押期限,在这七天中无论是让犯罪嫌疑人家属自己委托辩护人,还是由侦查机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时间上都有些紧迫。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虽然还未来得及委托辩护人,但是由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他们拒绝申请法律援助,面对这种情况侦查机关也无能为力。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听取律师意见,需要完成一定的程序,比如由案管中心负责审查和联系,案件承办人也需要和律师协调会见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办案时间,影响了案件办案效率,从另一个角度侵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新规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
  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项规定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辩护权,也为其获得同一般人同等的人权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律师缺乏职业操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诱导当事人在关键证据上规避法律,为下一步继续侦查带来障碍。例如在强奸案中,由于缺乏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成为一比一证据,这时候嫌疑人供述这种证据的固定就相当重要,如果出现反复势必会增加工作量,也会使案件的继续侦查陷入僵局。
  2、法律援助工作的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或者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这类型案件给予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委托辩护案件,他们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有的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敷衍塞责,照搬一条法律条文了事。或者为了给委托人有个交待,歪曲事实,作无罪辩护。
  3、社会调查制度的执行
  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比如社会调查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有些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送案卷前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自身职责的限制,报告内容具有主观性,归罪性明显,可信度不高,无法真正发挥其立法本来目的。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存在执行上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做好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
  (一)严格诉讼程序确保程序性的人权保障
  (1)認真执行询问受害人的法律规定
  过于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无疑是对受害人权利和感情的一种漠视,对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放任。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讯问嫌疑人,更要询问受害人,一方面进一步对证据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并耐心对其说理释法,有利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争取好的社会效果。
  (2)积极执行新规定
  社会调查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写入新刑诉法,应该认真执行,遇到的问题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加强沟通,互相协商、会签文件的方式,改变等靠看的作法,主动执行新规定,避免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侵犯人权行为
  (1)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难题。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开展非羁押诉讼工作,减少强制措施的适用
  非羁押诉讼工作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创新工作,内容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但是公安机关还大量存在立案即刑拘的现象,在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规定的案件,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建议其直诉,并通过备案的方法监督其变更强制措施类型。
  三、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更好开展
  (一)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检察院可以作为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向谁调查、调查的具体方式以及在调查活动中如何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如何保障调查内容的客观公正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规定。   2、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规定。同时刑事法律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有些民事、行政法律中对于有过刑事处分的未成年人给予了区别对待,如何协调及解决这些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应当正视的问题,这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加以推动与解决。
  3、制定援助律师激励机制
  援助律师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或者由其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这不仅增加了一部分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对他们的工作要求。而现有的条件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存在案多人少、专业能力不高的問题。并且援助案件获得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委托辩护案件,这样势必难以调动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系列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确保该项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学校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要提高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定期为师生上法制课的方式,保持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以及社会法律宣传工作的经常化和持久化,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使老师认识到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2、家庭要承担教育责任
  在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嫌疑人生活在父母不健全的家庭中或者是留守青少年,其中办理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一案五个犯罪嫌疑人,四个都是生活在父母不健全家庭,这就需要未成年人的家长,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承担起应付的家长责任,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基层组织是否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加强对留守青少年教育和管理。
  3、全社会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歧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观念,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家庭怕影响名声,学校怕影响声誉,家长怕教坏自己的孩子,企业怕影响形象,都会将这些人拒之门外,这样会造成他们自暴自弃,甚至再犯罪的恶果。因此,全社会要有共同的宽容心,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顺利过渡。比如取消相关从业限制的规定。同时加强对网吧、娱乐场所的管理,肃清社会大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
其他文献
笔者就如何扎实有效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粗浅探讨。  一、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一项十分棘手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很强,需要各级组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责任分明,上下联动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工作,必须首先抓实打牢。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从“机制——预测——预防——调处”环环相扣的严密
期刊
徇私舞弊是指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的行为。徇私舞弊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一种严重渎职犯罪。对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渎职罪中的大部分罪名都属徇私舞弊犯罪的范畴。  一、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徇私。徇私包括:徇金钱、徇私情、徇私利、徇特权。徇金钱,即直接谋取金钱,亦及贪赃。徇私情,即维护亲情、乡亲、
期刊
摘要: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对于上级决定或命令的执行制度,司法机关同样适用《公务员法》,那么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命令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徇私枉法罪的动机——“徇私、徇情”的范畴?对此,理论界并无明确的认识,故笔者拟对其加以探析。  关键词:违法决定;“徇私、徇情”;明显错误;徇私枉法罪  一、问题的提出  《公务员法》第12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忠于职
期刊
案情:任某和潘某系无业青年,两人经预谋后,由任某骑摩托车载着潘某,靠近骑电动车的女子,趁该女子不备,潘某拽住她斜背着的挎包,女子转头看到潘某用刀刃长约十厘米的美工刀割断包带,将包抢走。  分歧:关于本案任某、潘某二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任某、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一、任某、潘某趁被害人不备,以较快的速度割断包带将包抢走,被害人意识到包带被割断的时候往往实行行为已经
期刊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手机、电脑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学生在上网查阅知识、开阔眼界的过程中,也很容易接触到网络上一些思想的糟粕和剧毒,并受到侵蚀。一方面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另一方面,也因为这种不成熟,在成长过程中特别容易受外界影响,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一旦受到不健康思想、错误言行等因素的影响,就会不知不觉地走向犯罪。  一、在校生犯罪的主要原因  
期刊
人权是指作为人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是人之为人而享有的权利。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人权的保障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作为刑诉法的任务,并通过制度设计将人权保障具体贯彻到整个侦查程序中,这既体现我国立法的进步,也必将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执法观念的转变。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转变执法观念、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成为当前反贪部门亟
期刊
摘要: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推行者之一是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系统内来讲,由于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数量大、类型众多,因此刑事和解在基层检察院的应用更为普遍。刑事和解具有现实法律依据、刑事政策依据以及司法实践依据。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依据;刑事政策依据;司法实践依据  一、刑事和解具有现实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
期刊
一、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六怕”和“六盼”  (一) 怕歧视,盼平等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已经从注重企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主体身份性向注重企业的主体平等性转变,与关于确认企业法律身份的国际惯例实现了初步接轨。民营企业期盼检察机关在执法中能摒弃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倾向”,要求在诉讼中能实现与公有制企业的依法同权利、同
期刊
随着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飞速发展,中国这个几千年的农业大国迈开了由农村向城市化进程的步伐,钢筋水泥堆积的建筑群拔地而起,世代的农民住进了高楼大厦,变成了市民,国家的繁荣富强,惠及了国民。同样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收入靠卖地,城市建设出政绩已成为当地领导的共识,也使时代的脉搏走到了大规模工程建设时期,各级政府自然而然的加大了建设投入。我国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建设周期长、环节多。而且管理体制上的部门
期刊
摘要: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是近年来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制度,它突破了我国民事申诉案件抗诉与不抗诉处理结果的格局,以高效低成本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和解困难。本文中笔者从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意义、和解难的原因及完善建议等几方面进行了论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民事检察和解;和解难;原因  民事檢察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