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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惩治犯罪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一、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的落后
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要树立慎捕理念,以不捕为常态、以批捕为例外的执法理念,但是旧的“够罪即捕”执法理念仍然存在,套用成年人标准的现象也很多,讯问犯罪嫌疑人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从不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重实体轻程序性的问题
1、分类羁押难以落实
在基层,由于经费限制,导致关押场所地方有限,条件简陋,陷入人多地少的困境,造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人混合羁押的现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二次感染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更有甚者其人身权利可能遭受来自同监室人的侵害。
2、法定代理人、亲属及合适成年人无法到场
新刑诉法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这项规定很有效地杜绝了刑讯逼供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等权利免受伤害。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大量存在有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家属因为外出务工、或者对未成年的放弃等种种原因经过多次通知都不到场的现场,但是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成年人,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就忽略了这一程序,这为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
3、办案期限短影响法律执行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普通的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提请批准逮捕仅有七天的拘留羁押期限,在这七天中无论是让犯罪嫌疑人家属自己委托辩护人,还是由侦查机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时间上都有些紧迫。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虽然还未来得及委托辩护人,但是由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他们拒绝申请法律援助,面对这种情况侦查机关也无能为力。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听取律师意见,需要完成一定的程序,比如由案管中心负责审查和联系,案件承办人也需要和律师协调会见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办案时间,影响了案件办案效率,从另一个角度侵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新规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
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项规定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辩护权,也为其获得同一般人同等的人权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律师缺乏职业操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诱导当事人在关键证据上规避法律,为下一步继续侦查带来障碍。例如在强奸案中,由于缺乏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成为一比一证据,这时候嫌疑人供述这种证据的固定就相当重要,如果出现反复势必会增加工作量,也会使案件的继续侦查陷入僵局。
2、法律援助工作的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或者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这类型案件给予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委托辩护案件,他们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有的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敷衍塞责,照搬一条法律条文了事。或者为了给委托人有个交待,歪曲事实,作无罪辩护。
3、社会调查制度的执行
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比如社会调查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有些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送案卷前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自身职责的限制,报告内容具有主观性,归罪性明显,可信度不高,无法真正发挥其立法本来目的。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存在执行上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做好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
(一)严格诉讼程序确保程序性的人权保障
(1)認真执行询问受害人的法律规定
过于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无疑是对受害人权利和感情的一种漠视,对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放任。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讯问嫌疑人,更要询问受害人,一方面进一步对证据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并耐心对其说理释法,有利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争取好的社会效果。
(2)积极执行新规定
社会调查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写入新刑诉法,应该认真执行,遇到的问题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加强沟通,互相协商、会签文件的方式,改变等靠看的作法,主动执行新规定,避免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侵犯人权行为
(1)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难题。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开展非羁押诉讼工作,减少强制措施的适用
非羁押诉讼工作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创新工作,内容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但是公安机关还大量存在立案即刑拘的现象,在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规定的案件,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建议其直诉,并通过备案的方法监督其变更强制措施类型。
三、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更好开展
(一)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检察院可以作为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向谁调查、调查的具体方式以及在调查活动中如何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如何保障调查内容的客观公正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规定。 2、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规定。同时刑事法律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有些民事、行政法律中对于有过刑事处分的未成年人给予了区别对待,如何协调及解决这些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应当正视的问题,这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加以推动与解决。
3、制定援助律师激励机制
援助律师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或者由其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这不仅增加了一部分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对他们的工作要求。而现有的条件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存在案多人少、专业能力不高的問题。并且援助案件获得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委托辩护案件,这样势必难以调动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系列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确保该项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学校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要提高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定期为师生上法制课的方式,保持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以及社会法律宣传工作的经常化和持久化,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使老师认识到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2、家庭要承担教育责任
在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嫌疑人生活在父母不健全的家庭中或者是留守青少年,其中办理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一案五个犯罪嫌疑人,四个都是生活在父母不健全家庭,这就需要未成年人的家长,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承担起应付的家长责任,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基层组织是否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加强对留守青少年教育和管理。
3、全社会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歧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观念,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家庭怕影响名声,学校怕影响声誉,家长怕教坏自己的孩子,企业怕影响形象,都会将这些人拒之门外,这样会造成他们自暴自弃,甚至再犯罪的恶果。因此,全社会要有共同的宽容心,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顺利过渡。比如取消相关从业限制的规定。同时加强对网吧、娱乐场所的管理,肃清社会大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
一、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的落后
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要树立慎捕理念,以不捕为常态、以批捕为例外的执法理念,但是旧的“够罪即捕”执法理念仍然存在,套用成年人标准的现象也很多,讯问犯罪嫌疑人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从不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重实体轻程序性的问题
1、分类羁押难以落实
在基层,由于经费限制,导致关押场所地方有限,条件简陋,陷入人多地少的困境,造成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人混合羁押的现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二次感染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更有甚者其人身权利可能遭受来自同监室人的侵害。
2、法定代理人、亲属及合适成年人无法到场
新刑诉法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这项规定很有效地杜绝了刑讯逼供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等权利免受伤害。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大量存在有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家属因为外出务工、或者对未成年的放弃等种种原因经过多次通知都不到场的现场,但是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成年人,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就忽略了这一程序,这为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
3、办案期限短影响法律执行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普通的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提请批准逮捕仅有七天的拘留羁押期限,在这七天中无论是让犯罪嫌疑人家属自己委托辩护人,还是由侦查机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时间上都有些紧迫。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虽然还未来得及委托辩护人,但是由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他们拒绝申请法律援助,面对这种情况侦查机关也无能为力。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听取律师意见,需要完成一定的程序,比如由案管中心负责审查和联系,案件承办人也需要和律师协调会见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办案时间,影响了案件办案效率,从另一个角度侵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新规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
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项规定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辩护权,也为其获得同一般人同等的人权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律师缺乏职业操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诱导当事人在关键证据上规避法律,为下一步继续侦查带来障碍。例如在强奸案中,由于缺乏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成为一比一证据,这时候嫌疑人供述这种证据的固定就相当重要,如果出现反复势必会增加工作量,也会使案件的继续侦查陷入僵局。
2、法律援助工作的执行
法律援助律师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或者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这类型案件给予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委托辩护案件,他们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有的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敷衍塞责,照搬一条法律条文了事。或者为了给委托人有个交待,歪曲事实,作无罪辩护。
3、社会调查制度的执行
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比如社会调查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有些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送案卷前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自身职责的限制,报告内容具有主观性,归罪性明显,可信度不高,无法真正发挥其立法本来目的。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存在执行上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做好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
(一)严格诉讼程序确保程序性的人权保障
(1)認真执行询问受害人的法律规定
过于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障,无疑是对受害人权利和感情的一种漠视,对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放任。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讯问嫌疑人,更要询问受害人,一方面进一步对证据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并耐心对其说理释法,有利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争取好的社会效果。
(2)积极执行新规定
社会调查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写入新刑诉法,应该认真执行,遇到的问题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加强沟通,互相协商、会签文件的方式,改变等靠看的作法,主动执行新规定,避免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侵犯人权行为
(1)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以及易受刑事追究等难题。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2)开展非羁押诉讼工作,减少强制措施的适用
非羁押诉讼工作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创新工作,内容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但是公安机关还大量存在立案即刑拘的现象,在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规定的案件,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建议其直诉,并通过备案的方法监督其变更强制措施类型。
三、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更好开展
(一)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检察院可以作为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但是向谁调查、调查的具体方式以及在调查活动中如何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如何保障调查内容的客观公正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规定。 2、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制度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建议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规定。同时刑事法律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有些民事、行政法律中对于有过刑事处分的未成年人给予了区别对待,如何协调及解决这些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应当正视的问题,这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加以推动与解决。
3、制定援助律师激励机制
援助律师一般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或者由其指派执业律师担任,这不仅增加了一部分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对他们的工作要求。而现有的条件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存在案多人少、专业能力不高的問题。并且援助案件获得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委托辩护案件,这样势必难以调动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系列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工作热情,确保该项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学校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要提高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定期为师生上法制课的方式,保持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以及社会法律宣传工作的经常化和持久化,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使老师认识到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2、家庭要承担教育责任
在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嫌疑人生活在父母不健全的家庭中或者是留守青少年,其中办理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一案五个犯罪嫌疑人,四个都是生活在父母不健全家庭,这就需要未成年人的家长,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承担起应付的家长责任,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基层组织是否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加强对留守青少年教育和管理。
3、全社会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歧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观念,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家庭怕影响名声,学校怕影响声誉,家长怕教坏自己的孩子,企业怕影响形象,都会将这些人拒之门外,这样会造成他们自暴自弃,甚至再犯罪的恶果。因此,全社会要有共同的宽容心,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顺利过渡。比如取消相关从业限制的规定。同时加强对网吧、娱乐场所的管理,肃清社会大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