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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共同修订印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必要性.为进一步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8月4日修订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