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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主办银行即是指"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之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同时规定,对于特大型企业集团可确立两个主办行。并从1996年7月1日起在国家经贸委提出的300户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北京、天津等七个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这是我国金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如何重塑新型银企关系,提高银企效益、增强国际竞争力将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