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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的定性颇有争议。轻微暴力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需从手段、工具、作用力等因素综合判断的较轻有形物理力,特异体质是异于常人的健康体质且通常表现为特定的疾病,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综合行为时的各种客观情况如行为的手段、方式、工具、行为客体的部位、特定状态等进行判断,可以肯定轻微暴力行为的致死危险性。根据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责理论,轻微暴力行为与特异体质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