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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经济分析中把“关税率”与“名义保护率”划等号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文章根据关税保护功能的扶持性和排他性将关税区分为保护关税和歧视关税,并认为决定关税性质的主要因素是国产品核算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额。在这一基础上,文章界定了“名义关税率”与“需要保护率”,考证了“关税保护度”的评价方法及其政策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