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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因此,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