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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律师职业越来越被重视的法治社会中,律师的角色不应该仅限于辩护或代理,这种狭隘的角色定位会促使律师轻易地将纠纷推向法庭。实际上,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诉求到律师面前时,律师除了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之外,更应该站在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上,分析涉及其利益的社会、经济等问题,说服当事人放弃不必要的诉讼或达成和解,律师也应该是实现纠纷解决协作化道路上的引导者。当前形势下树立中国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应加强律师的价值观和责任感与使命感建设,发挥律师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关键词:律师角色;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法律咨询穷尽义务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院案多人少仍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在调整及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日益凸显的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问题上,律师潜在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也即律师在诉前站在当事人利益角度建议当事人选择更为缓和及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解决方式来阻止纠纷轻易地走上法庭。基于合理的收费制度之上,律师扮演预防纠纷引导者角色不仅符合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也有利于减少法院的案件压力、节省司法资源、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从而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一、律师在预防纠纷中扮演引导者的角色的优势
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预防纠纷比解决纠纷显得更有必要且事先预防是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律师能够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但律师更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解决纠纷方式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因为法律所具有的预测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扮演预防纠纷引导者角色有法律的预测作用。“因为与其他游说者不同,律师了解立法的法律后果……,律师也很清楚当事人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且会知道立法会如何影响这些问题。”
二是因为律师角色的特殊性。从社会文明角度来说,律师是属于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专业人士,是纠纷双方了解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一个途径,律师对法官及法律的评价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及法官的评价,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在一切领域都高度发达,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脆弱的现代社会中,由律师来引导民事纠纷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更有优势。
二、律师担任预防纠纷引导者角色的正当性
(一)接近律师即接近正义。从字面上来看,普通人认为它是指接近法院并获得正义。从史学角度来看,接近正义在西方国家基于三个不同的目的,经历了三次的浪潮,每次浪潮所指向的内容及目标不同。从学术角度来看,有学者以解决纠纷为核心,在三种意义上界定接近正义:第一种意义上的接近正义是指通过建立更加迅捷、便宜及最少耗时的机制来解决纠纷;第二种意义上的接近正义是指帮助人们提供能够避免纠纷的一些技术;第三种意义上的接近正义指对法律所赋予的利益提供更为深刻的洞察。
(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共同体以共同的目标、行动为其主要特征,成员有着共同的价值、意义、情感和文化传统。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指拥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职业群体,以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治为目标,彼此之间以协作、互动为基础的有机联盟。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应该只是“纸上”的共同体,应该是“行动上”的共同体,而作为共同体中一员的律师更应该调整对其职业的正确认识并将其付诸行动。
三、发挥律师预防和解决纠纷作用的途径
(一)帮助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律师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培训实际案例法律剖析等方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遇到困难時主动咨询律师释解法律法规内容,对于复杂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员主动邀请精通法律学识渊博的律师参与调解。
(二)接受聘任,担任特邀调解员。吸收热心调解工作的律师加人调解员队伍,能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成功率。通过律师担任特邀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发挥熟悉法律的特点,律师给纠纷当事人充分、详细地分析相关法律条文,这样就容易使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律师担任调解员。通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后,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进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担任人民调解员,很好地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缺少组织设置、工作人员不足和服务专业化不高等问题,实现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
四、配套保障措施革新律师收费制度
首先,采用举例式的方式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法律服务的范围。律师应当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分析涉及到当事人根本利益的经济投入、会面临的社会问题,甚至在政治问题上给当事人提供意见,其具体收费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案件性质经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之后定。
其次,引入有限的收费转付制度。一般情况下谁请律师就谁付律师费,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其有利于当事人在诉前谨慎评估其诉求的合理性并谨慎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我国引入有限的收费转付制度在通过律师费用来减轻法院案件压力上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最后,规定激励律师发挥其引导当事人预防纠纷角色作用的收费制度。委托人到律师办公室时,在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协商之后可以对侵权类案件中按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获得律师费,对借贷等财产类案件中按一定比例的标的额获得律师费。这对律师来说是以最少的时间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而对委托人来说是以最少的金钱及时间、精力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
发挥律师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引导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诉累,对解决现阶段我国“案多人少”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并推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必须要从职业的角度理性思考,必须要有正确的大局意识,及时把握好解决纠纷的时机,用成熟的经验和理性为当事人提供引导,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齐树洁 司法改革与接近正义[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
[2]郭辉 接近正义考[J]. 澳门法学,2014.03
[3]费迪南·滕尼斯, 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9
[4]张建伟 虚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N]. 法制日报,2015.03
[5]王福华 费用推动程序[J].法学家,2010.06
[6]吐热尼萨·萨丁 律师在预防纠纷中的角色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01
关键词:律师角色;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法律咨询穷尽义务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院案多人少仍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在调整及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日益凸显的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问题上,律师潜在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也即律师在诉前站在当事人利益角度建议当事人选择更为缓和及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解决方式来阻止纠纷轻易地走上法庭。基于合理的收费制度之上,律师扮演预防纠纷引导者角色不仅符合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也有利于减少法院的案件压力、节省司法资源、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从而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一、律师在预防纠纷中扮演引导者的角色的优势
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预防纠纷比解决纠纷显得更有必要且事先预防是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律师能够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但律师更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解决纠纷方式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因为法律所具有的预测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扮演预防纠纷引导者角色有法律的预测作用。“因为与其他游说者不同,律师了解立法的法律后果……,律师也很清楚当事人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且会知道立法会如何影响这些问题。”
二是因为律师角色的特殊性。从社会文明角度来说,律师是属于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专业人士,是纠纷双方了解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一个途径,律师对法官及法律的评价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律及法官的评价,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在一切领域都高度发达,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脆弱的现代社会中,由律师来引导民事纠纷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更有优势。
二、律师担任预防纠纷引导者角色的正当性
(一)接近律师即接近正义。从字面上来看,普通人认为它是指接近法院并获得正义。从史学角度来看,接近正义在西方国家基于三个不同的目的,经历了三次的浪潮,每次浪潮所指向的内容及目标不同。从学术角度来看,有学者以解决纠纷为核心,在三种意义上界定接近正义:第一种意义上的接近正义是指通过建立更加迅捷、便宜及最少耗时的机制来解决纠纷;第二种意义上的接近正义是指帮助人们提供能够避免纠纷的一些技术;第三种意义上的接近正义指对法律所赋予的利益提供更为深刻的洞察。
(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共同体以共同的目标、行动为其主要特征,成员有着共同的价值、意义、情感和文化传统。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指拥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职业群体,以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治为目标,彼此之间以协作、互动为基础的有机联盟。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应该只是“纸上”的共同体,应该是“行动上”的共同体,而作为共同体中一员的律师更应该调整对其职业的正确认识并将其付诸行动。
三、发挥律师预防和解决纠纷作用的途径
(一)帮助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律师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培训实际案例法律剖析等方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遇到困难時主动咨询律师释解法律法规内容,对于复杂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员主动邀请精通法律学识渊博的律师参与调解。
(二)接受聘任,担任特邀调解员。吸收热心调解工作的律师加人调解员队伍,能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成功率。通过律师担任特邀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工作中发挥熟悉法律的特点,律师给纠纷当事人充分、详细地分析相关法律条文,这样就容易使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律师担任调解员。通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后,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进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担任人民调解员,很好地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缺少组织设置、工作人员不足和服务专业化不高等问题,实现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
四、配套保障措施革新律师收费制度
首先,采用举例式的方式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法律服务的范围。律师应当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分析涉及到当事人根本利益的经济投入、会面临的社会问题,甚至在政治问题上给当事人提供意见,其具体收费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案件性质经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之后定。
其次,引入有限的收费转付制度。一般情况下谁请律师就谁付律师费,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其有利于当事人在诉前谨慎评估其诉求的合理性并谨慎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我国引入有限的收费转付制度在通过律师费用来减轻法院案件压力上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最后,规定激励律师发挥其引导当事人预防纠纷角色作用的收费制度。委托人到律师办公室时,在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协商之后可以对侵权类案件中按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获得律师费,对借贷等财产类案件中按一定比例的标的额获得律师费。这对律师来说是以最少的时间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而对委托人来说是以最少的金钱及时间、精力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
发挥律师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引导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诉累,对解决现阶段我国“案多人少”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并推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必须要从职业的角度理性思考,必须要有正确的大局意识,及时把握好解决纠纷的时机,用成熟的经验和理性为当事人提供引导,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齐树洁 司法改革与接近正义[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
[2]郭辉 接近正义考[J]. 澳门法学,2014.03
[3]费迪南·滕尼斯, 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9
[4]张建伟 虚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N]. 法制日报,2015.03
[5]王福华 费用推动程序[J].法学家,2010.06
[6]吐热尼萨·萨丁 律师在预防纠纷中的角色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