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我国比较注重行政执法,而行政执法手段又较多呈现权力化色彩。这种对私权的过多权力化干涉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不利于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不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也不符合国际潮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逐步由以权力化方式为主向非权力化方向转换。要广泛运用居中判断、运用“软权力”以及在行政处罚中强化非权力化制度等非权力化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