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抒情性公文是与表意性公文相对,各类社会组织以自身名义制发并承担责任,通过特定的程序与渠道,向确定的受文对象,表达具有现实执行性的主观情感的一类公务文书。一般由“情感、情由、意愿”三个要素构成;根据“情感”要素在结构位置安排上的不同,其写作格式可分为“开门见山”、“委婉铺垫”、“对症下药”、“夹叙夹抒”等几种类型;其写作标准则可概括为:“情感”明确、真诚、切实;“情由”真实、切题、充分;“意愿”明确、真诚、切实等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