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决定制定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决定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大众出行、提升城市交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不断提高,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中面临深层矛盾。为加快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经杭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先实施传统出租汽车改革,着力解决传统出租汽车的体制机制问题,并积极研究、适时出台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策,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目前我市已在积极研究出台《杭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2015年9月,市人民政府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对决定草案的审议,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方面的意见,形成决定草案修改稿,一并提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客运出租汽车领域的改革正在进行中,决定草案涉及到的总量控制和经营权取得管理等方面的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为了避免因改革过程中旧制度已经停止施行而新制度又未完全建立,造成日后管理上的制度空白,决定将草案中的“停止施行”改为“暂停施行”。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中暂停施行的条款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分别涉及客运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和经营权取得管理。
按照目前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精神,我市将改革推行动态总量调控运力规模、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等措施。今后的改革方向是根据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网络约租车发展态势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同时,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轻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提高驾驶员收入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因此,决定规定,在《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暂停施行期间,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暂停施行的期限。考虑到暂停施行法规的部分规定,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法规进行的暂时性调整,不宜过长,也兼顾到客运出租汽车领域改革的复杂性,决定规定暂停施行期限,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此次客运出租汽车改革涉及的事项经过充分论证,实践证明可行,具备修改法规条件的,应当尽快启动修改程序,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规定。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请予审议。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决定制定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决定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大众出行、提升城市交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不断提高,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中面临深层矛盾。为加快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经杭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先实施传统出租汽车改革,着力解决传统出租汽车的体制机制问题,并积极研究、适时出台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策,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目前我市已在积极研究出台《杭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2015年9月,市人民政府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对决定草案的审议,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方面的意见,形成决定草案修改稿,一并提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客运出租汽车领域的改革正在进行中,决定草案涉及到的总量控制和经营权取得管理等方面的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为了避免因改革过程中旧制度已经停止施行而新制度又未完全建立,造成日后管理上的制度空白,决定将草案中的“停止施行”改为“暂停施行”。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中暂停施行的条款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分别涉及客运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和经营权取得管理。
按照目前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精神,我市将改革推行动态总量调控运力规模、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等措施。今后的改革方向是根据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网络约租车发展态势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同时,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轻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提高驾驶员收入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因此,决定规定,在《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暂停施行期间,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暂停施行的期限。考虑到暂停施行法规的部分规定,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法规进行的暂时性调整,不宜过长,也兼顾到客运出租汽车领域改革的复杂性,决定规定暂停施行期限,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此次客运出租汽车改革涉及的事项经过充分论证,实践证明可行,具备修改法规条件的,应当尽快启动修改程序,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规定。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