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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狱讼中的“要”,又称“要辞”,指记录狱辞的狱讼文书。西周春秋狱讼有“合要”制度,指将“要契”剖为两半,命狱讼双方各书狱辞于其上,再将两半考合,以对验狱辞。《论语·颜渊》“片言折狱”的“片言”即指半片“要契”所书狱讼一方之单辞。西周春秋狱讼有“代坐”制度。从西周金文看,代坐分为属吏代坐和子弟代坐两种。贵族虽不亲自坐狱,但是是否命他人代坐,则根据狱讼情况而定。传世文献记载西周春秋的狱讼由“司寇”“士”等专门职官负责,但是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狱讼并无专官管理,审断狱讼由争讼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权威之人进行,这些人并不固定,往往是争讼双方的上级或周天子、太子、执政大臣等地位较高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