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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我国现行法和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缺失代物清偿规则。实体法规则缺失加之理论研究中对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性质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乱象。“代物清偿说”和“处分行为说”均不能合理揭示以物抵债契约的根本属性,在“契约说”的基础上类推适用典型合同的做法值得认可。缔结以物抵债协议后的新旧债关系认定应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亦不可将以物抵债协议简单认定为流质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