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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郊型农村多处在城市规划区之内,随着城市的发展将逐步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过渡期。核心城市的发展状态决定着这些城郊型农村未来发展的类型和命运,城乡资源分配格局打破了原有的规律,如果此一时期,城乡发展对统筹发展考虑不足,过度地强调了城市的发展,而忽略了全面发展的理念,就会对该区域的科学规划造成一定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此区域的规划要点进行客观分析,以供探讨。
【关键词】城郊型;农村规划;管理;建议
一、城乡结合区域农村规划现状和存在问题
城乡规划体制分割,城郊结合部建设混乱。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始终受到“规划区”或“市区”等模糊概念的限制,城市郊区的规划管理没有具体细则,因而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只能将其画成“空白地带”,使城郊结合部成了“两不管”地带,造成了城郊农村建设失控,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泛滥,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郊区病”。
现在的城市规划用地界定的都很大,这就产生了近郊区区段——城乡结合部。城乡结合部村庄与中心城区的关系密切,村庄面对来自中心城区的城市化压力和自身的城市化动力,在两种力量交互影响下,村庄的土地利用、人口安置、产业发展都与一般的新农村规划不同。在“市县同城”的情况下,对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控制性规划远远滞后,没有实现全覆盖,仅仅一个“规划区”概念对村庄建设的指导力又相当微弱,而现行的按照独立村镇规划的方法去做规划,在村庄规划建设上就不能很好地实现与城市发展对接,就会造成建设上的混乱和资源上的浪费。抛开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心城区的影响只专注于村庄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法,以及仅仅与城市总体规划生硬衔接已满足规范要求的做法都可能导致新农村规划留于形式。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都必须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建设。所有的建设用地都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法》两个法互相矛盾。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多头管理,出现冲突,致使村庄建设混乱。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1、城乡结合部划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村庄,其规划面临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中心城区规划的内容包括“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这一规定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对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城乡结合部新农村规划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新农村规划的基础。
只要在规划区内都要按照规范来衡量它的定位和功能。离开规划区就是独立村镇了,这要城镇体系规划布局来定夺。规划区内村镇城市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所以规划设计要与中心城区等同,可以参照居住区来规划建筑,参照总规来规划道路。形成的东西是总规的一个部分,可称为星形城市社区组群。
一般的新农村规划是针对独立的村庄来进行规划的,但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属于非独立村镇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接。城市总体规划与新农村规划的规划年限是不同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对村庄进行较为明确的定位,为新农村规划建设定位提供基础。
2、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乡村城市化”,对于城乡接壤地带,其对城市近期建设有着直接影响的特点,要选取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庄为试点,率先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探索和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全面铺开作准备。要逐步取消“市县同城”,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撤县设区,进一步履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查处违章建筑行为。市政府应制定法规性文件,明确市政府是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用地的唯一合法审批机关。
3、城乡结合部,随着城市的扩展,村镇将逐步溶入城区,成为城市用地的一部分。对于城郊村而言,城乡一体化是其实现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城市化是其发展的最终物质形态。为避免“城中村”的出现,在规划编制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⑴、加强村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做好村庄基础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并实现与城市基础设施共享。⑵、加强对新村各项建设的建管措施,适当提高规划建设标准,尤其需加强对临城市道路两侧土地开发建设的控制,以满足今后城市统一连续的街景立面和空间景观需要。⑶、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交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市政设施用地在市政府尚未能实现征用的情况下,在本次村庄规划中划入不准建设的用地范围,并只允许作临时的农业用途使用。村庄其它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绿化等)的落实。
4、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
参考文献
[1] 罗翔. 对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探讨[J]. 中国房地产业,2010(10).
[2] 李凤陆. 小城镇规划的内容和具体意义[J]. 科技资讯,2008(2).
[3] 王万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可行性建议[J].规划与管理,2010(16).
[4] 谢日辉. 深入探讨城乡规划工作的新思路[J]. 城乡建设资讯,2009(9).
【关键词】城郊型;农村规划;管理;建议
一、城乡结合区域农村规划现状和存在问题
城乡规划体制分割,城郊结合部建设混乱。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始终受到“规划区”或“市区”等模糊概念的限制,城市郊区的规划管理没有具体细则,因而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只能将其画成“空白地带”,使城郊结合部成了“两不管”地带,造成了城郊农村建设失控,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泛滥,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郊区病”。
现在的城市规划用地界定的都很大,这就产生了近郊区区段——城乡结合部。城乡结合部村庄与中心城区的关系密切,村庄面对来自中心城区的城市化压力和自身的城市化动力,在两种力量交互影响下,村庄的土地利用、人口安置、产业发展都与一般的新农村规划不同。在“市县同城”的情况下,对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控制性规划远远滞后,没有实现全覆盖,仅仅一个“规划区”概念对村庄建设的指导力又相当微弱,而现行的按照独立村镇规划的方法去做规划,在村庄规划建设上就不能很好地实现与城市发展对接,就会造成建设上的混乱和资源上的浪费。抛开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心城区的影响只专注于村庄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法,以及仅仅与城市总体规划生硬衔接已满足规范要求的做法都可能导致新农村规划留于形式。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都必须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建设。所有的建设用地都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法》两个法互相矛盾。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多头管理,出现冲突,致使村庄建设混乱。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1、城乡结合部划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村庄,其规划面临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中心城区规划的内容包括“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这一规定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对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城乡结合部新农村规划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新农村规划的基础。
只要在规划区内都要按照规范来衡量它的定位和功能。离开规划区就是独立村镇了,这要城镇体系规划布局来定夺。规划区内村镇城市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所以规划设计要与中心城区等同,可以参照居住区来规划建筑,参照总规来规划道路。形成的东西是总规的一个部分,可称为星形城市社区组群。
一般的新农村规划是针对独立的村庄来进行规划的,但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属于非独立村镇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接。城市总体规划与新农村规划的规划年限是不同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对村庄进行较为明确的定位,为新农村规划建设定位提供基础。
2、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乡村城市化”,对于城乡接壤地带,其对城市近期建设有着直接影响的特点,要选取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庄为试点,率先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探索和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全面铺开作准备。要逐步取消“市县同城”,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撤县设区,进一步履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查处违章建筑行为。市政府应制定法规性文件,明确市政府是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用地的唯一合法审批机关。
3、城乡结合部,随着城市的扩展,村镇将逐步溶入城区,成为城市用地的一部分。对于城郊村而言,城乡一体化是其实现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城市化是其发展的最终物质形态。为避免“城中村”的出现,在规划编制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⑴、加强村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做好村庄基础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并实现与城市基础设施共享。⑵、加强对新村各项建设的建管措施,适当提高规划建设标准,尤其需加强对临城市道路两侧土地开发建设的控制,以满足今后城市统一连续的街景立面和空间景观需要。⑶、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交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市政设施用地在市政府尚未能实现征用的情况下,在本次村庄规划中划入不准建设的用地范围,并只允许作临时的农业用途使用。村庄其它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绿化等)的落实。
4、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对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
参考文献
[1] 罗翔. 对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探讨[J]. 中国房地产业,2010(10).
[2] 李凤陆. 小城镇规划的内容和具体意义[J]. 科技资讯,2008(2).
[3] 王万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可行性建议[J].规划与管理,2010(16).
[4] 谢日辉. 深入探讨城乡规划工作的新思路[J]. 城乡建设资讯,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