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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以后,关于渎职罪主体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从当前情况看,对此大家基本达成了以下共识:首先,从修改当时的情况看,有些为时过早,但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看,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当前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仍不明确,需要尽快从立法和司法的渠道加以规范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