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保险的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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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和农村科技、农村金融并称为农业发展三大支柱之一,在我国虽然发展较快但还相当落后,理论研究有了积极的成果,但还很不成熟。本文试图站在农民自愿、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角度,从经济学领域对农业保险的保障价值、商业运行价值、社会经济价值和管理价值进行初步研究。
  关键词:农业保险 价值 研究
  About agricultural insurance value research
  Kang Xin
  Abstract: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takes with the countryside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rural finance bingcheng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ne of three big props,in our country but although develops also quite is quickly backward,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had the positive achievement,but also very not mature.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stand voluntarily in the farmer,the market operation,the government supports the angle which,the society participation,from the economic domain to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afeguard value,the commercial movement value,the social economy value and the management value conducts the preliminary study.
  Keywords:Agricultural insuranceValue Research
  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发展农业保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农业保险为农业保驾护航,它和农村科技、农村金融并称为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但是,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停滞不前。仅拿2007年上半年为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0.8亿元,而财产险保费有1430亿元,仅占财产险保费总收入的0.75%。与此同时今年国家首年拨付10亿元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农户自筹的保费之少可想而知。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与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关注民生的方针是背道而驰的。
  农业保险的发展虽已引起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在农业保险的理论探索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果。但针对农业保险的保障价值、商业运行价值、管理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的理论研究显得比较苍白。理论上的不成熟必然导致运行上的不坚定,本文试图主要从经济学的领域,站在农业保险主体的角度,对这一价值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进行农业保险保障范围的科学调整为农民自愿投保提供保障价值依据
  传统的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生产的灾害损失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风险和意外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服务,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1]就在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中也明确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的、对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分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中央加强“三农”建设以后,随着农村对保险需求的递增,基于灾害损失的扩大、损失项目的增多,理论上又提出所谓涉农保险,涉农保险突破了原有的农业保险范围,又不同于农村保险,所指的涉农专指涉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质损失补偿的一种业务范围扩大的保险,如农机具保险、农业产前产后加工业财产保险等。但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中又有新的明确: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其他为农业保险服务、农村、农民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等方面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如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渔船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涉农保险的这一定义在内容涵盖上排除了原有意义的农业保险,加进了人身保险。
  新一轮理论之争则不是停留在保险险种覆盖范围上,而在经营体制之争上,农业保险专家郭永利认为,农业保险是制度建设,而不是商业行为,因此,把农业保险定义为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是农业保险去商业化性质特征的回归。[2]
  究竟对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如何把握,需要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农业,二是现有农业保险的内涵在理论上与现实之间有哪些缺失。
  所谓农业是人类利用太阳能,依靠生物生长发育机能以获取劳动产品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对象是生物体,获取的是动植物产品。我国习惯上把农业分为农(种植业)、林、牧、渔业。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产前(如饲料加工)和产后(如农产品加工)部门有时也算在农业范围内。在一些情况下,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等等也属于农业的内涵。[3]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大小及险种设置不能简单看成是一个理论定义,而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就越高。我国的农业保险水平低,覆盖面不广,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风险选择则主要承保自然灾害保险,而自然灾害以外的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则属于除外责任,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责任风险未列入可保风险之内。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农民作为投保人也无法从农业保险中得到与其生产生活有关的财产保障和责任事故保障。更不可能是简单的去商业化行为、简单地通过机制创新和路径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保障问题。
  从科学的按照国际标准的农业内涵分析,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发展现代农业的目标、从探索农业的各种功能开发和建立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出发,农业不仅仅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原料生产,还要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生产。[4]
  因此,农业保险保障范围的科学界定应该是以农业这一社会物质生产部门所涉及的物质生产对象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劳动资料为标的一种保险。这样既突破了传统农业保险相对狭义的保障范围,又吸收了涉农保险除人身保险以外的内容。
  只有科学把握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丰富农业保险的保障内容,才能极大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激发保险经营者开展商业化农业保险的热情,真正体现农民自愿投保的保障价值。
  
  2.进行农业风险基本性质研究为企业市场化运作提供运行价值依据
  
  2.1 关于对农业风险系统性分析的理论评价。保险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按照概率论和大数法则,通过科学的费率厘定收取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以实现对发生风险事故的少数单位进行赔偿,保险只是风险的转移,而不是化解风险。系统性和非系统性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对于农业保险中的风险是否具有系统性,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影响绝大多数被保险人,这些被保险人的状况产生系统相关的因素,从而导致所有被保险人同时遭受损失,这样农业保险就存在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同类气候,如大面积洪水、干旱、台风等。持这一观点的人按照此断言,农业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不能简单按商业保险来运作。[5]
  另一种观点认为,系统性即“独立性”,因农作物独有的生命性、同期性、连续性等特征及各区域间的经济条件、耕作制度、牲、畜结构的差异,自然风险的同期、频率、强度难以确定,具有非系统性,按照此推断,农业保险无形提高了承保农作物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显然这种观点没有否定农业风险的可保性。[6]上述两种关于农业保险风险有无系统性分析一种观点是特定区域内分析,而另一种是在不同区域间分析,其实两种观点都旨在要明确农业风险是否属于可保风险,从而决定其是否具有商业保险运作的理论基础。其实这两种分析都只进行静态分析,而没有考虑农业保险的长期经营、长期积累、长期服务这一行业特征去进行动态分析。还有农业风险是否可保,也不能简单从有无系统性出发,而应从风险的基本属性和农业风险的基本性质去分析。
  2.2 农业风险的基本性质分析。
  通常来说,风险常常是指相对于某个期望结果可能发生的变动情况。生活本身就是充满风险的,即使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也会有种种不确定的事件发生。风险按其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由于保险的理论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而大数法则适用于纯粹风险,因而只有纯粹风险具有可保性。然而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具有可保性,可保风险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据此,保险人才能比较精确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二是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否则大数法则也会失灵;三是损失必须是可测定的;四是保险标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7]
  按照这一理论基础,农业风险符合上述特征,尤其是从风险转移的保险主要针对自然风险这一特点来看,农业风险是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所谓农业风险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之争,其实就是针对可保风险的条件之四,即保险标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关于这一点有时实际情况与理论假设确实不对称,如农业风险中的灾难性气候特征和洪水等造成的区域性大面积巨灾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一般是通过保险公司再保和政府财政补贴避免风险集中给商业化运作带来的巨大损失,而这一做法也不仅仅存在于农业保险,不能因此而否定农业风险作为可保风险这一基本属性。此外,从动态去分析农业保险长期经营、长期积累、长期服务这些特征看,农业保险是符合大数法则的。这样就从理论上为保险企业进行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提供了价值依据。
  
  3.进行农业保险经济理论分析为政府扶持农业保险提供管理价值依据
  
  3.1 从需求理论分析,按本文确立的农业保险内涵,农业保险的险种覆盖和区域覆盖面广,在农业保险的供需过程中,农村的需求曲线将发生变化,一方面将有效降低农民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成本,保费量的增多即意味着消费者的需求量增加,需求曲线右移;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推广,农业保险需求的增加,又引起相关商品的价格变动,从而引起相关商品的需求变动,尤其是互补品市场的需求会增多。如农业保险需求的增加,通过农村小额信贷附加农业保险费优惠政策,则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活跃,从而促进农村对其它商品购买力的增强。
  3.2 从信息经济学分析,保险人和农户之间存在着商品需求信息不对称,面对农业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消费时,农户面临着比购买一般商品更大的知觉风险;同时政府也难以真正掌握农民的心声和对政府资源差异化需求,即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仅存在于农业保险商品供销双方之间,也存在于“三农”建设的建设方和受益方之间,通过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有助于提供有利于“三农”建设信息,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和服务水平。
  3.3 从边际理论分析,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我们先看农业保险消费上的外部性。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不仅可以保证自己收入稳定,而且可以迅速恢复生产,从而使整个社会都可以分享低廉农产品的好处。因此,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如果农业保险是纯粹商业保险,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几乎不用支付任何代价,所有农业保险的成本都由农民来承担,而社会全体成员都可以享受农业稳定带来的好处。因而出现农业保险消费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还表现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而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保险标的生命性、分散性、风险发生后损失的非控性和风险因素的辐射性,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定损、现赔都比一般险种要复杂,致使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高,再加上高赔付率,农业保险的利润空间相对较小,而在商业保险条件下,政府没有付出什么代价就可获得赔款和恢复生产带来的好处,边际社会收益大。可见,农业保险人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成本,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但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
  
  4.进行农业保险经济活动规律研究为社会参与农业保险提供社会经济价值依据
  
  由于农业保险的开展,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农业部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补偿,从而减轻了政府和家庭负担,最终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有利维护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社会后备基金有三种形式:集中于国家财政形式的后备基金,经济单位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我国生产建设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强化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建立,减少部分国家财政后备基金,可以增大建设资金来源,保障社会再生产持续进行,增加社会财富,改善人民生活,最后也就增大了农业保险费来源,促进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又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增强新农村建设步伐。即:
  农业保险基金建立→减少国家财政形式后备基金→增大生产建设资金来源→使得社会财富增大,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增大保险基金来源提供物质多件→增强保险企业经济补偿能力→最终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9]
  
  参考文献
  [1] 许谨良主编.《保险学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7页
  [2] 《农业保险灾害破路径与制度之争》,《金融时报》,2007年9月13日
  [3] 钟甫宁主编.《农业政策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 2007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5] 包青.《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属性分析》、《时代经贸》,2006年10月第4卷总第4 5期第45页
  [6] 黄正军、袁杰.《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探讨》、《社科纵横》,2006年第4期第61页
  [7] 许谨良主编.《保险学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取第3页
  [8] 黄亚钧、郁义鸿主编.《微观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
  [9] 陈朝先、陶仔文主编.《人身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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