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还可以要求原单位继续报销工伤医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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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急呈
  申请人张某在2017年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8年8月劳动合同终止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8年10月旧伤复发治疗后要求单位报銷相关费用,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这个伤就是因为单位受的,单位就得负责到底啊!现在这个伤让我没办法维持生活了,我去哪里说理?
  被诉人
  申诉人已经和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一次性领取了工伤医疗补助金,现在旧伤复发,就不应该再找单位了,跟单位一点儿关系都没有了。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的因工伤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律依据,自然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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