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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颁布20余年以来,对在行政救济中,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急速进步,法治环境的不断变化,诉讼实践的经验不断增强,在处理行政救济的过程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矛盾也陈出不穷,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