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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我到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口头约定了我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待遇等,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也一直没有补签。近日,公司以员工过剩为由将我解聘。我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口头约定也属于合同,且约定内容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我无权索要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