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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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被害人权益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刑事公诉中,国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切实改善这种局面,赋予被害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和保护。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法律地位 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刘阵红,河南省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研究方面: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3-02
  一、刑事被害人的条件
  (一)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要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必须是所遭受的侵害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否则,就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二)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
  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受到间接影响的公民有时数量众多,如果让其参加诉讼,首先参与诉讼的标准难以把握,其次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因此,刑事被害人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享有刑事追诉权及其它诉讼权利
  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追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追诉过程中,被害人还有权行使一系列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抗诉等。
  二、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
  1.对比1979年的刑诉法,在1997年的新刑诉法中,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已经赋予了其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对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4.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就案件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
  5.对一审判决不服,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6.在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一)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诸多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最大受害者,本应对案件的进展过程有详细的了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被害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知道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二)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刑诉法规定: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被害人却并未被赋予上诉权利,而是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会持着谨慎态度,如果案件不涉及重大权益,不会轻易抗诉,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满足。
  (三)被害人未被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害要求赔偿,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受损害方尚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犯罪行为比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都更加严重,却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显然对于被害人来说极不公平合理。
  (四)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不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刑事部分往往高度重视,尤其是大案要案,司法机关总是不惜一切代价,从重从快地处理,确实是震慑了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对被害人的心理确实是很大的安慰。而对民事赔偿部分则经常忽视,导致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得不到落实,甚至是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
  四、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赋予被害人广泛的知情权
  1.对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控告,受理机关无论立案与否,都应在一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初步处理意见。
  2.立案后,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时,也应在一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
  3.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应及时送达被害人。
  (二)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现行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由于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认识的方法、程度等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具有同被害人一样的对犯罪过程的感知和对犯罪后果的感受,因此,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所以,为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诉法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三)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
  在以往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杀人、绑架、抢劫等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局面,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远远大于物质损失所带来的痛苦。因此,赋予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完善法律对人身权利的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因素。
  (四)采取措施,加大刑事赔偿的执行力度
  在以往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经济条件有限,或者已经挥霍,所以很多刑事赔偿无法执行到位,被害人最后并不能得到足额赔偿。要尽快扭转这种局面,认识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重要性;同时综合分析执行难的原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行动力度,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据统计,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在这个冷冷的数字背后,是庞大的被害人群体,这其中有大量被害人家庭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高昂医疗费而债台高筑、还有人因此家中失去经济支柱,生活无以为继。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被告人经济条件有限或者挥霍一空或者财产转移,还有的刑事案件在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为保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建议尽快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得不到犯罪分子有效赔偿或案件长期无法侦破的情况下,让被害人及其亲属得到国家救助。
  五、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一)充分调动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大多亲历了整个犯罪过程,被害人的这种经历,使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及整个作案过程的描述更具体,更有说服力。实践证明,被害人如能在案发后立即报案,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常常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迅速查明犯罪事实;否则,将会贻误时机,导致犯罪分子逃脱,给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隐患。在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最大愿望就是抓获凶手,惩罚犯罪;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而要想被害人的合理要求能够实现,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被害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赋予其更多的诉讼权利,以使被害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到诉讼进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司法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行使权力时,要坚持司法独立,不受到无谓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力量的正当监督和检验。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是损失的第一承担者,让其参与到诉讼中,赋予更多的权利,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更直接、有效。
  (三)加快诉讼进程,节约诉讼成本
  在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被害人陈述即是其中之一,如果这一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将会大大加快诉讼进程,有利于及时高效地惩罚犯罪。当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不能充分参与诉讼时,一部分被害人可能会对司法失去信任,一部分被害人可能会转而求助非公力救济的办法,也可能因此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引起更多的恶性事件,从而引起更多的诉讼事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在刑事诉讼中,因为有国家公诉人,所以人们往往认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从而从很多方面对被告人加以保护,以保证公平正义。其实,被害人作为真正的受害者,也有请求公平公正的权利,司法制度不能有所偏颇。因此刑诉法应该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让其拥有更多的诉讼权利,一定会充分调动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使犯罪分子早日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有效震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总之,在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我们必须加快步伐,争取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并切实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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