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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中国的治理架构大体上呈现出头重脚轻的格局。上层、中层国家权力体系相当强大,而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区两个层面上,治理制度之合理性、治理之有效性,则迅速衰减。从某种意义上说,基层社会实际上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治理空虚
当今中国社会问题,略作梳理就可以发现,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基层治理空虚。如果说,2012年,在推进制度变革方面可以做些什么,那么,积极推进基层治理变革,推进基层民众自治,应当列入最为优先的议程。
秦汉以来,中国治理体系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有一样制度却是相当成熟的,那就是基层的自我治理。秦试图以皇权直接管理每个民众,结果是不二世而亡。汉代儒家士大夫汲取了这个教训,通过种种努力,在基层社会建立了以儒家士人为组织和领导中心的社会自我治理体系,政府权力则大体上退回到县一级。此即所谓“皇权不下县”。
正是借助这样的制度,分散的民众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稳定的共同体,并自我生产、分配大多数公共品。由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下来,权力对民众生活的扰乱则被控制在较低程度。不管最高统治权如何转移,这个稳定的基层社会秩序都可以岿然不动。这就是中华文明历经两千多年的风风雨雨,包括经历若干次狂风暴雨,而保持顽强生命力的奥秘之一。
19世纪末开始,中国进入现代转型期,很重要的问题正是如何组织民众。最初,精英群体还较有耐心,致力于推动传统的基层自治体系之“新生转进”。不过,由于民主巩固遭遇挫折,世界的观念、政治格局大变,精英群体日渐失去耐心,乃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尤其是50年代以后,基本上是以自上而下的体系,替代了原有之社会自治结构:在乡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及村一级政权组织,在城市,则建立单位体制。
不幸,试图由国家直接控制每个人的做法,再度被证明是不可行的。上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直接控制个体的体制开始失灵,人民公社被撤销,大多数单位逐渐消解。经过一段时期的彷徨之后,90年代,政府开始在乡村建立村民自治制度。
应当说,这是对50年代以来治理理念的一次拨乱反正:政府不再试图直接管理每个人,而让民众自我治理。在此制度下,基层社会开始重建秩序。但是,由于种种制度约束,这两种自治都很不完善,至少有两个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发生于最基层,它能否正常运转,取决于基层国家权力是否保持克制。而对于基层政权组织,也即乡镇、街道办事处,仍然习惯于原有体制,基本上没有把它们当成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看待,而将其视为自己的下属工作机构。由此,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的自治性质大受影响,它们与民众的关系也就大受影响。比如,民众对它们未必信任,这一点,在城市尤其明显。
第二,立法者在设计这两种自治制度时,完全没有考虑基层社会原来存在的民众自治组织,当然也就没有考虑正式组织与非正式兼容,甚至相互依托、支持的问题。比如在乡村,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村委会与宗族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这样,整个中国的治理架构大体上呈现出头重脚轻的格局。上层、中层国家权力体系相当强大,而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区两个层面上,治理制度之合理性、治理之有效性,则迅速衰减。从某种意义上说,基层社会实际上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治理空虚。
目前暴露的种种问题已经提示人们,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变革治理架构。应该说,在社会最基层推进治理变革,恐怕是最稳妥、风险最小的。因此,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整个社会应当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积极推进基层治理变革。具体地说,就是推进基层民众自治。
高层似乎已有这样的决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指出,到“十二五”末,也即2015年末,80%以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而目前,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十分有限。比如北京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的比例仅为11%。如此看来,规划所迈出的步伐还是蛮大的。这将有助于城市居民自治之深化。
乡村的村民自治相对成熟一些,但如乌坎村事件所标明的,村民自治制度同样需要进行重大制度变革,比如,允许农民建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等组织,以化解村委会主任专权现象。
在人们对重大改革难以达成共识的时候,把注意力集中于基层,坚决推进民众基层自治,构筑坚实的社会治理根基,不失为一个明智的政治选择。
当今中国社会问题,略作梳理就可以发现,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基层治理空虚。如果说,2012年,在推进制度变革方面可以做些什么,那么,积极推进基层治理变革,推进基层民众自治,应当列入最为优先的议程。
秦汉以来,中国治理体系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有一样制度却是相当成熟的,那就是基层的自我治理。秦试图以皇权直接管理每个民众,结果是不二世而亡。汉代儒家士大夫汲取了这个教训,通过种种努力,在基层社会建立了以儒家士人为组织和领导中心的社会自我治理体系,政府权力则大体上退回到县一级。此即所谓“皇权不下县”。
正是借助这样的制度,分散的民众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稳定的共同体,并自我生产、分配大多数公共品。由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下来,权力对民众生活的扰乱则被控制在较低程度。不管最高统治权如何转移,这个稳定的基层社会秩序都可以岿然不动。这就是中华文明历经两千多年的风风雨雨,包括经历若干次狂风暴雨,而保持顽强生命力的奥秘之一。
19世纪末开始,中国进入现代转型期,很重要的问题正是如何组织民众。最初,精英群体还较有耐心,致力于推动传统的基层自治体系之“新生转进”。不过,由于民主巩固遭遇挫折,世界的观念、政治格局大变,精英群体日渐失去耐心,乃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尤其是50年代以后,基本上是以自上而下的体系,替代了原有之社会自治结构:在乡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及村一级政权组织,在城市,则建立单位体制。
不幸,试图由国家直接控制每个人的做法,再度被证明是不可行的。上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直接控制个体的体制开始失灵,人民公社被撤销,大多数单位逐渐消解。经过一段时期的彷徨之后,90年代,政府开始在乡村建立村民自治制度。
应当说,这是对50年代以来治理理念的一次拨乱反正:政府不再试图直接管理每个人,而让民众自我治理。在此制度下,基层社会开始重建秩序。但是,由于种种制度约束,这两种自治都很不完善,至少有两个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发生于最基层,它能否正常运转,取决于基层国家权力是否保持克制。而对于基层政权组织,也即乡镇、街道办事处,仍然习惯于原有体制,基本上没有把它们当成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看待,而将其视为自己的下属工作机构。由此,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的自治性质大受影响,它们与民众的关系也就大受影响。比如,民众对它们未必信任,这一点,在城市尤其明显。
第二,立法者在设计这两种自治制度时,完全没有考虑基层社会原来存在的民众自治组织,当然也就没有考虑正式组织与非正式兼容,甚至相互依托、支持的问题。比如在乡村,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村委会与宗族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这样,整个中国的治理架构大体上呈现出头重脚轻的格局。上层、中层国家权力体系相当强大,而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区两个层面上,治理制度之合理性、治理之有效性,则迅速衰减。从某种意义上说,基层社会实际上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治理空虚。
目前暴露的种种问题已经提示人们,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变革治理架构。应该说,在社会最基层推进治理变革,恐怕是最稳妥、风险最小的。因此,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整个社会应当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积极推进基层治理变革。具体地说,就是推进基层民众自治。
高层似乎已有这样的决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指出,到“十二五”末,也即2015年末,80%以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而目前,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十分有限。比如北京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的比例仅为11%。如此看来,规划所迈出的步伐还是蛮大的。这将有助于城市居民自治之深化。
乡村的村民自治相对成熟一些,但如乌坎村事件所标明的,村民自治制度同样需要进行重大制度变革,比如,允许农民建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等组织,以化解村委会主任专权现象。
在人们对重大改革难以达成共识的时候,把注意力集中于基层,坚决推进民众基层自治,构筑坚实的社会治理根基,不失为一个明智的政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