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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和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审计署和国家体改委反映。附件:《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