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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纠纷的解决虽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但实践中绝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解纷方式来处理的,其他方式极度弱化,没有形成多元解纷机制的协调互补。对此,本文认为,目前的环境行政解纷机制在功能上存在天然短板,在内部程序上也有缺陷,应建立一个兼容多种纠纷解决模式的综合性环境解纷体系,以此达成环境纠纷解决的多元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