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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颠覆:一次是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当中分离出来,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另一次是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进行了翻转,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相反。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源于市民社会因素对于国家、法的决定性影响。实际上,市民社会构成了不同法治道路的分水岭,我国因为并不存在独立的、体制性的市民社会力量,必然会选择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然而,参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想和目标,以一种发展的视角来看,建构具有我国特点和价值判断的市民社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