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责任

来源 :政法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8424293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出现了不少因不堪忍受凌辱而自杀的案例。我国刑法通常认为自杀死亡结果和网络暴力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杀死亡结果只是情节严重中的结果,但这并不合理。网络暴力的特质在于对精神的强制以及对身心的持续伤害,网络暴力高于普通的精神伤害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网络暴力能成为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并与自杀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相应地,刑事责任也应重新评价。
其他文献
宪法价值即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立宪的主观目的和宪法的客观功能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宪法价值。人的宪治需要是宪法价值发生的根源或决定性因素,以自治、市场为取向的商品经济,以自由、平等为取向的民主政治、以科学、大众为取向的观念文化,以权利、义务为取向的法律资源,以和平、开放为取向的国际环境,共同构成宪法价值发生的基础条件。宪法价值包括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宪法价值发生的机制就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机制。宪法价值的发生既有主体即成式、部分渐成式、整体即成式
能否通过法律强制执行道德,在自由主义与法律道德主义者之间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辩。以德弗林为代表的传统法律道德主义以至善主义核心传统为理论基础,倡导国家对公民不道德行为的立法干预。自由主义者站在国家中立性的立场上,强调个人自治性的重要意义,以此对法律道德主义提出了诸多批评。乔治基于共同善构建了一种多元至善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兼顾了个人自治和价值多元,轻巧地避开了传统法律道德主义经常遭受的那些批评。它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又能为政府的立法干预提供严格的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下的缺席审判制度呈现出明显的粗疏性、写意性特征,立法所采取的规范范式将三种本质上确有差异的缺席情形作以"一体化"规定,由此带来制度本体目的不明、规范之间适用竞合、审判程序之公正价值减损等多重问题。为合理优化中国式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立法当以保障被告人之公正审判权为基本价值预设,以类型化思维作为宏观指导,在对制度本体形成较为系统、宏观认识的基础上,建立起以自愿性、目的性和必要性为内容的类型化基准,并围绕三种基准适用之内在逻辑关系进行周延、细致的类型化规范设计,总体上形成以符合与不符合自
深度伪造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应用的具体场景,当前已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尤其是针对公众人物的深度伪造,更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冲击与损害,因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深度伪造的技术本质是人工智能的算法滥用,行为本质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美国和欧盟等分别采取了专门立法以及借助现有的"数据-信息"规制路径来防范深度伪造的社会危害,在法益定位、立法重点和法律模式上均存在差异。我国刑法目前基于目的性行为的结果归责思路和基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端归责思路忽略了深度伪造法益侵害的独立性以及个人生物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愿本书成为您法律学习的“私人伴读”工具。如果您希望学习法律并且高效地完成学习任务:希望理解并能够应用法律,希望深入并专注地学习,希望参与到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中,希望在某个法律学习阶段结束时已经能够系统掌握一个法学领域并且将其中的知识正确应用在闭卷考试中,希望在学习之外毫无愧疚感地享受空闲时间并且花时间培养法律学习之外的兴趣。希望本书能够帮助您优化在每个学习阶段的学习方法,实现这些目标。
"刘广明案最高法裁定"开拓性地将主观公权利观念与保护规范理论导入我国司法实践,引发争议。主观公权利观念是公权利理论的产物;保护规范理论是其技术性形态,用来从客观法解读主观公权利。公权利理论以国家法人说为理论基础,志向于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建构起权利义务关系。在公权利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个人对国家的主观公权利成为重心,国家对个人的主观公权利淡出视野;同时,保护规范理论因法律秩序的转换与时代精神的变迁,而不断对其解释要素加以调适,使主观公权利的外延呈现出一种开放性。这个过程体现了法律的动态性,并有其政治哲学背景
量刑是否均衡直接关系到社会大众对量刑公正、司法公正的观感,在反腐败问题上更是意义重大。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适用前后778件生效判决书统计分析发现,贪污受贿犯罪存在量刑轻缓化和量刑情节适用偏差、"量刑扎堆"造成刑罚阶梯效应失灵、区域量刑差异、两罪量刑差异等现象。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修改部分解决了上述问题,仍留有定罪起点数额提高不够、刑罚幅度不宽、情节规定不合理、调节幅度不明确等问题未解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失衡现象由多种复杂因素叠加而成,应考虑从入罪数额标准、地区平衡、刑罚结构等角度构建贪污受贿犯
我国公司法、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话语权,可给予其他国家立法借鉴与启示。世界各国学界以及实务界经过一个世纪以来的探讨和实践,阐释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以及股东利益相冲突的问题。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自益权相一致则可起到相乘效应,相冲突时则需要股东共益权予以救济。但是,我国学界在理论上尚未充分认识到股东共益权的此种制度功能。这就需要重思法人本质、股权性质的传统理论,对股东共益权的内涵进行剖析,从而来证成股东共益权在防止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滥用中的制度性功能。并且在此基础上,从
被追诉人撤回认罪答辩具有救济非真实认罪与平衡控辩双方不对等利益结构的功能。虽然认罪答辩撤回是自我决定权的一种体现,被追诉人并不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但也不能随意撤回。被追诉人能否撤回认罪答辩,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前期的试点过程中,地方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撤回认罪答辩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明显不够,且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后续改革中,既要明确认可被追诉人有权撤回认罪答辩,最大限度地释放认罪答辩撤回的潜在功能,也要防范被追诉人随意甚至滥用撤回认罪答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程序耗费。
秦代以吏治严明著称,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一书中大量的秦律令文献再一次给秦代的吏治研究提供了崭新的材料。这些新见的秦令条文,涉及到秦代惩治狱吏贪腐,限制吏员陪同人数,禁止吏员与民争利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仔细解读这些秦令条文,既可了解秦代以法令形式严明吏治的方式和作为,又可给现代的行政制度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