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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源上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理论的来源于以欧文、圣西门以及傅立叶为代表的欧洲三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理论,以及以罗虚代尔为起始标志的改良派合作思想理论。其主要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农业合作的必然性、原则、载体等等。本文主要将农业合作的必要性和农业合作的原则作为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理论
一、农业合作的必要性
农业合作理论从根本上围绕着农业的生产力、农民来进行的,但又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化理论是为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所以在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的必然性时,从农业合作在共产主义社会要求的生产力方面的作用,以及农业合作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从而建设共产主义社会方面的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非常必要。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国际工人运动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农民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就更加确定,在共产主义的道路上要逐步改变小农土地的私有制,而这种改变需要借助合作化。
1、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化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用大篇篇幅表达,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消亡、共产主义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其根源在于物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农业方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就是要通过农业合作化的方式不断的提高农业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的结论源自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分析:其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来自于农民的力量,但是作为传统的小农,其传统的生产方式是私人的生产资料、分散的经营方式,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社会发展的阶段会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其二,在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阶段,小农的存在出现了很大的危机。资本追逐利益的特性,在市场和资本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会用一切手段对小农进行压迫。而小农的命运也相应的会出现两种极端,即当一些小农不能够抵挡资本主义的强压的情况下,逐步沦落为资本主义的工人雇佣者;而只有一小部分的小农最终的小剥削阶级。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指出:“无论大农和中农都同样无法挽救地要走向灭亡,这是这些农民日益增加的债务和到处可见的衰落所证明了的。”对于如何使农民摆脱这种危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没有办法探索出小农特色的生产方式之前,要积极的学习资本主义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在不改变小农的阶级性质的前提下,农民要采取合作社的形式进行集体经营。
2、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化是引导小农走上工农联盟的最佳途径。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阐述了阶级斗争的理论并论证了无产阶级斗争的必要性。而无产阶级相对于资产阶级来说力量之薄弱,因此需要从社会存在的阶级中团结一切的力量。而小农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力量,是无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关键力量。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因此农民作为中间阶级有其联盟的可能性。但是就恩格斯对小农的定义来看,要想使小农成为无产阶级的同盟军,需要克服小农自身所具有的缺点。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对此也作了重要阐述,马克思认为小农作为中间阶级,其生产仅仅是为了生存,因此他们是相对保守的,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话,也可能是反动的。如果再一如既往的允许具有个体小私有者特点的农民大批存在的话,无产阶级革命将会一败涂地。所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要通过不同的方式使农民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要坚持自愿、国家引导和帮助的原则,从整体上改变农民贫困的生活状况,从而吸引他们自愿参与到改革中来。在这样的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萌生出联合经营的方式:合作化能够使小农逐渐的意识到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危机性,从而积极的参与到合作化当中,在合作化所带来的利益中来坚定无产阶级的信念,积极的参与到革命和改革当中。
二、农业合作的原则
關于农业合作时应该秉承的原则,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在无产阶级与小农在农业合作中,始终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要通过教育、说教的方式对农民进行思想的熏陶;同时也要坚持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要使农民切切实实的感受到合作的好处,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民的利益始终是处于被压榨的状态,而且由于小农自身的不足也无法摆脱被压榨的状态,生活贫困,又无力突破现状。因此,在农业合作的过程中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争取使小农在心理上接受农业合作这一方式。
1、实行农业合作制,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农业合作的过程中不能采取过激的形式,例如变相的对农民的剥削。要始终明白合作化的过程与资本主义调节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同的。首先不能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过度,正如恩格斯指出:“当我们掌握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这既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待农业合作制中改变小农意识的一种态度,同时也是对农业合作制的一种信心。当然,对于如何运用合作制的方式将农民的小私有制转变为部分的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不赞同强迫的方式,但是也坚决不鼓励农民小私有制的长期存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一直主张用合作制来使小农摆脱小块土地私有制,其制度的优越性在处理中农、大农方面的问题也同样的适应。恩格斯写给倍倍尔的信中明确地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都没有怀疑过。”
2、实行农业合作化,应该坚持以典型进行示范和国家给予帮助的原则。
恩格斯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小农经济,是建立在落后的生产方式上的,虽然不能够帮助农民走向富裕,但是也基本满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对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农民不可能立即积极地响应,需要等待时间的验证。在农民观望的时间里,要通过个别地区作为试点,以及国家物力财力的支持,最终取得良好的成绩,通过示范使他们明白,合作社不仅能够保证自己原有的利益,同时也能给予他们生产力的活力。这样,既能够稳定人心加强工农联盟,同时也能显示无产阶级政权的优越性。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理论对农村农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以毛泽东、邓小平等为代表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者,继承和发展了马、恩的农业合作化理论,始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原则,积极的探索三农发展的新道路、新模式,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01)..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理论
一、农业合作的必要性
农业合作理论从根本上围绕着农业的生产力、农民来进行的,但又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化理论是为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所以在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的必然性时,从农业合作在共产主义社会要求的生产力方面的作用,以及农业合作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从而建设共产主义社会方面的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非常必要。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国际工人运动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农民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就更加确定,在共产主义的道路上要逐步改变小农土地的私有制,而这种改变需要借助合作化。
1、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化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用大篇篇幅表达,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消亡、共产主义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其根源在于物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农业方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就是要通过农业合作化的方式不断的提高农业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的结论源自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分析:其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来自于农民的力量,但是作为传统的小农,其传统的生产方式是私人的生产资料、分散的经营方式,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社会发展的阶段会阻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其二,在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阶段,小农的存在出现了很大的危机。资本追逐利益的特性,在市场和资本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会用一切手段对小农进行压迫。而小农的命运也相应的会出现两种极端,即当一些小农不能够抵挡资本主义的强压的情况下,逐步沦落为资本主义的工人雇佣者;而只有一小部分的小农最终的小剥削阶级。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指出:“无论大农和中农都同样无法挽救地要走向灭亡,这是这些农民日益增加的债务和到处可见的衰落所证明了的。”对于如何使农民摆脱这种危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没有办法探索出小农特色的生产方式之前,要积极的学习资本主义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在不改变小农的阶级性质的前提下,农民要采取合作社的形式进行集体经营。
2、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化是引导小农走上工农联盟的最佳途径。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阐述了阶级斗争的理论并论证了无产阶级斗争的必要性。而无产阶级相对于资产阶级来说力量之薄弱,因此需要从社会存在的阶级中团结一切的力量。而小农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力量,是无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关键力量。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因此农民作为中间阶级有其联盟的可能性。但是就恩格斯对小农的定义来看,要想使小农成为无产阶级的同盟军,需要克服小农自身所具有的缺点。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对此也作了重要阐述,马克思认为小农作为中间阶级,其生产仅仅是为了生存,因此他们是相对保守的,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话,也可能是反动的。如果再一如既往的允许具有个体小私有者特点的农民大批存在的话,无产阶级革命将会一败涂地。所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的要通过不同的方式使农民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要坚持自愿、国家引导和帮助的原则,从整体上改变农民贫困的生活状况,从而吸引他们自愿参与到改革中来。在这样的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萌生出联合经营的方式:合作化能够使小农逐渐的意识到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危机性,从而积极的参与到合作化当中,在合作化所带来的利益中来坚定无产阶级的信念,积极的参与到革命和改革当中。
二、农业合作的原则
關于农业合作时应该秉承的原则,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在无产阶级与小农在农业合作中,始终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要通过教育、说教的方式对农民进行思想的熏陶;同时也要坚持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要使农民切切实实的感受到合作的好处,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民的利益始终是处于被压榨的状态,而且由于小农自身的不足也无法摆脱被压榨的状态,生活贫困,又无力突破现状。因此,在农业合作的过程中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争取使小农在心理上接受农业合作这一方式。
1、实行农业合作制,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农业合作的过程中不能采取过激的形式,例如变相的对农民的剥削。要始终明白合作化的过程与资本主义调节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同的。首先不能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过度,正如恩格斯指出:“当我们掌握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这既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待农业合作制中改变小农意识的一种态度,同时也是对农业合作制的一种信心。当然,对于如何运用合作制的方式将农民的小私有制转变为部分的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不赞同强迫的方式,但是也坚决不鼓励农民小私有制的长期存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一直主张用合作制来使小农摆脱小块土地私有制,其制度的优越性在处理中农、大农方面的问题也同样的适应。恩格斯写给倍倍尔的信中明确地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都没有怀疑过。”
2、实行农业合作化,应该坚持以典型进行示范和国家给予帮助的原则。
恩格斯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小农经济,是建立在落后的生产方式上的,虽然不能够帮助农民走向富裕,但是也基本满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对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农民不可能立即积极地响应,需要等待时间的验证。在农民观望的时间里,要通过个别地区作为试点,以及国家物力财力的支持,最终取得良好的成绩,通过示范使他们明白,合作社不仅能够保证自己原有的利益,同时也能给予他们生产力的活力。这样,既能够稳定人心加强工农联盟,同时也能显示无产阶级政权的优越性。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理论对农村农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以毛泽东、邓小平等为代表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者,继承和发展了马、恩的农业合作化理论,始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原则,积极的探索三农发展的新道路、新模式,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