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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国家事务重大事项是人大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实践中,就重大事项的决策而言,人大议决者角色的经常性缺位或者叫实际运行的机制性缺位,导致事实决策模式与法定决策体制严重背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决策体制是党委领导下人大议决(通俗地说叫党委决策——人大决定),而事实上的决策模式主要是党委领导下政府决定或者直接就是党委(或党委政府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