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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不会轻易确立,旧制度也不能简单替代,特别是那些仅仅追求效率的经济制度,一旦冲击那些稳定地维持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制度且得不到有效协调时,群体事件就会以各种形式爆发,这是追求社会稳定与和谐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人们通常把一些事前没有预料的且对社会秩序产生明显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称为突发性事件,然而,事实上很多被称为突发性群体事件并非不可预见,因为大部分群体事件都有其发生的前因,只不过人们没有清楚地识别而已。一般而言,但凡能给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事件,通常是某些制度矛盾引起的,能否善于从制度关系上识别和分析这类矛盾,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事件的基本前提。
突发事件中蕴含制度性矛盾
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规范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秩序,可是很多冲击社会秩序的社会行为或社会事件又往往是由制度之间的矛盾引发的。这似乎是一个令人费解的悖论。事实上,其中道理并不复杂。因为,不仅不同领域的正式制度是根据不同的社会目的制定出来的,而且在社会各种领域广泛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宗教信念和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也是以其相互区别的价值原则引导人们展开不同的社会追求。无限多样的制度规定着不同目的的社会行为,而不同社会制度相互交织地在有限的社会空间相遇时,它们相互区别的社会功能就有可能相互排斥甚至支配人们的行为发生冲突。
最近,在吉林省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了一起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通化钢铁公司厂区内聚集上访,反对河北建龙集刚对通化钢铁公司进行扩股重组,一度造成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公司的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致死。从这起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制度矛盾在群体事件中的根本作用。通化钢铁公司是一个具有50多年历史的国有企业,无论是在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管理模式上,还是在管理者和员工的利益关系、价值信念、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同民营企业有着深刻差别,而这些差别都属于制度性差别。在实施河北建龙集团(民营企业)对通化钢铁公司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这些制度差别必然转化为涉及全体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矛盾,而这些制度矛盾得不到妥善处理,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也就难以避免。
制度分析不能只局限于政治制度思考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中都包含着某种明显的制度矛盾。在一些因城市民居拆迁而引发的群体事件中,可以发现房地产开发制度同城市居民住房产权的制度矛盾;在农民工索要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事件中,可以发现农民工权益同私营或民营企业工资制度的矛盾;在群体性冲突中,可以发现不同群体的价值信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更明确地说,但凡成为群体事件,其中总是包含了种类不一、程度不同的制度矛盾,应当从制度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来分析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源,而不应只要提到制度分析,就仅仅从政治制度的层面思考问题,由此阻碍对群体事件制度分析的深人性和具体性。
在一些群体事件发生后,人们的注意力通常首先集中于对事件参与者、展开过程和造成后果的分析,应当说这是必要的,但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一定要透过事件的表层现象,揭示其中的制度矛盾。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事件,必然是有较多人参与的事件,而当人们同时参与某一事件甚至出现严重纠纷时,就应当考虑是何种共同利益使他们采取了一致行动。社会生活中某个阶层或某个群体的共同利益都是受某种制度制约的,即便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制约,也可能受到人们的风俗习惯、价值信念、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等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并且,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仅仅表现在工资收入、家庭财产等客观的物质关系上,而且也表现在人们的价值认同、兴趣指向等主观意愿上。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反映了制度矛盾的利益指向,通常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正视并化解制度矛盾
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在社会群体中包含的制度矛盾也不是瞬间生成、突然变化的。根据这个道理,群体事件中反映的制度矛盾是可以预先把握的。更明确说,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制约着群体成员的制度关系或制度矛盾就已经存在了。如何清楚认识那些关系到群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制度关系或制度矛盾,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体事件发生的前提。事实上,在很多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这个群体中的制度矛盾已经很明显,例如通化钢铁公司群体事件爆发之前,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矛盾,民营企业的经营制度特别是用人制度同国有企业职工群众的共同利益、价值信念和行为方式的矛盾已经明显暴露,如果掌管这次增资重组的领导者及时地正视这些制度矛盾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这些制度矛盾,这起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就不会如此激烈地爆发。
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在肯定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很多复杂的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制度矛盾。改革开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制度改革,各级政府、企业组织和市场机构等部门,都在为深化改革开放而不断制定新制度替代旧制度,并且很多新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通常是以提高效率为基本目标的,单纯追求效率的制度往往会冲击社会生活的稳定协调。新制度不会轻易确立,旧制度也不能简单替代,特别是那些仅仅追求效率的经济制度,一旦冲击那些稳定地维持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制度且得不到有效协调时,群体事件就会以各种形式爆发,这是追求社会稳定与和谐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辩题:“无直接利益冲突”很可怕吗
顶:当然是不可小视的,那些跟风“瞎起哄”的人往往是对某些社会不公现象的愤懑,因而乘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所以对此不能孤立的看作是瞎起哄,倒是应该反思一下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网友 破罐破摔)
的确非常可怕。这直接地反映了政府的信用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急剧下滑。我是一个基层的海运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我在码头检查船舶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码头工人、周围群众的无故阻挠甚至谩骂。有些人把“无直接利益冲突”归咎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导致的人的心态失衡,我认为是缺乏根据的。我认为政府信用的缺失、官员的腐化、发展机遇的不公平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源。(网友 特别狙击手)
拍:“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的出现也是一种好现象,它标志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觉醒和民主意识的提高,参与社会事务意识的增强,维权意识的增加。(网友 鱼鱼)
对社会冲突乃至官民冲突不要过于敏感,不要认为一切冲突都是“反功能”的、有害的、适度的冲突还有助于社会系统的存续。因此,社会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有效协调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网友 局外人)
人们通常把一些事前没有预料的且对社会秩序产生明显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称为突发性事件,然而,事实上很多被称为突发性群体事件并非不可预见,因为大部分群体事件都有其发生的前因,只不过人们没有清楚地识别而已。一般而言,但凡能给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事件,通常是某些制度矛盾引起的,能否善于从制度关系上识别和分析这类矛盾,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事件的基本前提。
突发事件中蕴含制度性矛盾
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规范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秩序,可是很多冲击社会秩序的社会行为或社会事件又往往是由制度之间的矛盾引发的。这似乎是一个令人费解的悖论。事实上,其中道理并不复杂。因为,不仅不同领域的正式制度是根据不同的社会目的制定出来的,而且在社会各种领域广泛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宗教信念和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也是以其相互区别的价值原则引导人们展开不同的社会追求。无限多样的制度规定着不同目的的社会行为,而不同社会制度相互交织地在有限的社会空间相遇时,它们相互区别的社会功能就有可能相互排斥甚至支配人们的行为发生冲突。
最近,在吉林省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了一起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通化钢铁公司厂区内聚集上访,反对河北建龙集刚对通化钢铁公司进行扩股重组,一度造成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公司的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致死。从这起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制度矛盾在群体事件中的根本作用。通化钢铁公司是一个具有50多年历史的国有企业,无论是在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管理模式上,还是在管理者和员工的利益关系、价值信念、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同民营企业有着深刻差别,而这些差别都属于制度性差别。在实施河北建龙集团(民营企业)对通化钢铁公司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这些制度差别必然转化为涉及全体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矛盾,而这些制度矛盾得不到妥善处理,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也就难以避免。
制度分析不能只局限于政治制度思考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中都包含着某种明显的制度矛盾。在一些因城市民居拆迁而引发的群体事件中,可以发现房地产开发制度同城市居民住房产权的制度矛盾;在农民工索要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事件中,可以发现农民工权益同私营或民营企业工资制度的矛盾;在群体性冲突中,可以发现不同群体的价值信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更明确地说,但凡成为群体事件,其中总是包含了种类不一、程度不同的制度矛盾,应当从制度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来分析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源,而不应只要提到制度分析,就仅仅从政治制度的层面思考问题,由此阻碍对群体事件制度分析的深人性和具体性。
在一些群体事件发生后,人们的注意力通常首先集中于对事件参与者、展开过程和造成后果的分析,应当说这是必要的,但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一定要透过事件的表层现象,揭示其中的制度矛盾。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事件,必然是有较多人参与的事件,而当人们同时参与某一事件甚至出现严重纠纷时,就应当考虑是何种共同利益使他们采取了一致行动。社会生活中某个阶层或某个群体的共同利益都是受某种制度制约的,即便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制约,也可能受到人们的风俗习惯、价值信念、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等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并且,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仅仅表现在工资收入、家庭财产等客观的物质关系上,而且也表现在人们的价值认同、兴趣指向等主观意愿上。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反映了制度矛盾的利益指向,通常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正视并化解制度矛盾
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在社会群体中包含的制度矛盾也不是瞬间生成、突然变化的。根据这个道理,群体事件中反映的制度矛盾是可以预先把握的。更明确说,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制约着群体成员的制度关系或制度矛盾就已经存在了。如何清楚认识那些关系到群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制度关系或制度矛盾,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体事件发生的前提。事实上,在很多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这个群体中的制度矛盾已经很明显,例如通化钢铁公司群体事件爆发之前,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矛盾,民营企业的经营制度特别是用人制度同国有企业职工群众的共同利益、价值信念和行为方式的矛盾已经明显暴露,如果掌管这次增资重组的领导者及时地正视这些制度矛盾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这些制度矛盾,这起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就不会如此激烈地爆发。
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在肯定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很多复杂的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制度矛盾。改革开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制度改革,各级政府、企业组织和市场机构等部门,都在为深化改革开放而不断制定新制度替代旧制度,并且很多新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通常是以提高效率为基本目标的,单纯追求效率的制度往往会冲击社会生活的稳定协调。新制度不会轻易确立,旧制度也不能简单替代,特别是那些仅仅追求效率的经济制度,一旦冲击那些稳定地维持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制度且得不到有效协调时,群体事件就会以各种形式爆发,这是追求社会稳定与和谐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辩题:“无直接利益冲突”很可怕吗
顶:当然是不可小视的,那些跟风“瞎起哄”的人往往是对某些社会不公现象的愤懑,因而乘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所以对此不能孤立的看作是瞎起哄,倒是应该反思一下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网友 破罐破摔)
的确非常可怕。这直接地反映了政府的信用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急剧下滑。我是一个基层的海运现场行政执法人员,我在码头检查船舶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码头工人、周围群众的无故阻挠甚至谩骂。有些人把“无直接利益冲突”归咎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导致的人的心态失衡,我认为是缺乏根据的。我认为政府信用的缺失、官员的腐化、发展机遇的不公平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源。(网友 特别狙击手)
拍:“无直接利益冲突”苗头的出现也是一种好现象,它标志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觉醒和民主意识的提高,参与社会事务意识的增强,维权意识的增加。(网友 鱼鱼)
对社会冲突乃至官民冲突不要过于敏感,不要认为一切冲突都是“反功能”的、有害的、适度的冲突还有助于社会系统的存续。因此,社会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有效协调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网友 局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