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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变司法公信力不高、裁判不被尊重、信访不信法的困局,只有开门办案,开门纳谏,接受监督,以公开公正促公信。用光合作用为司法的良性发展制造氧气,完成新陈代谢,消弭积弊,保证肌体循环的健康,并最终盛开公平正义之花。
每年的人代会上,司法公正都是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司法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司法缺乏公信、裁判不被尊重、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严重。在社会变革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面前,司法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期待。
开门办案接受监督
省高院院长齐奇在今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说:“大力推进《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文件,制定下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58项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齐院长还表示,将在今年研究推出“阳光司法指数”,完善司法公开长效机制,以公开公正促公信。
宁波中院院长蒋剑巍代表认为,通过打造阳光司法,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条正确的道路。他说,从司法自身的层面看,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和程度有限,对司法了解不深、认知不够,理解上存在偏差也是导致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重要原因。
在网络已成为思想舆论集散地、社会矛盾放大器的背景下,司法中一些即便是极小的个案瑕疵或个人工作作风问题,经过微博、论坛发帖等方式和媒体的炒作报道,也会很快发酵,升温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触发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对司法公信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
2011年,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推进阳光司法的举措。绍兴中院在报纸上专版公告包括政府部门、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将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临海法院微博直播庭审,当场回答网友提问;台州中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力图改变“同案不同判”现象。而宁波中院直接将裁判文书“晒”到网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齐奇更是公开表示,2012年要将司法拍卖直接推上互联网,让饱受诟病的司法拍卖彻底置于阳光之下。
蒋剑巍代表认为,阳光司法的目的就是“以审判公开为核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为重点,让司法权在阳光下接受检验。”他建议,破解群众对司法的神秘和隔阂,开门办案是最好的办法。开门办案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搭建经济、快捷、便利的诉讼平台,尽可能地让人民群众全程参与和见证办案过程;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机制,尽可能地让审判工作在阳光下全程运作。
开门纳谏回应民意
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维斌代表认为,阳光司法,光有法院主动的公开还不够,法院还应该开门纳谏,积极回应民意。
时下,在全国法院系统出现了很多好的做法,如到田间地头办案和司法进农村、进社区等。王维斌代表认为,这些不失为司法贴近群众的有效举措和路径。“但最为根本的、群众最需要的‘贴近’,还在于案件裁判结果与公平正义的贴近,与社情民意的贴近。只有这样,群众才会真心实意地信任司法、认同司法。”
王维斌代表以南京彭宇案为例说,这个案子中,法官罔顾民意和道德价值追求,裁判的结果产生了负面影响。他认为,裁判要体现民意,民意要嵌入裁判,这也是司法人民性的要求和体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不能做法律的“复印机”和“二传手”,而是要能动司法,作出让人民群众最认可、最接受的裁判。这一过程的实现,裁判前民意的广泛收集和科学吸纳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这就要求司法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向群众敞开大门,增强裁判的“贴近”性和说服力。与此同时,王维斌代表也认为,实践中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或别有用心的“民意”,尽管其有时来势汹涌,气势逼人,但毕竟经不起检验。司法如果迎合了这种“民意”,也就印证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说法,从另一侧面说明司法大门还敞开得不够,收集、甄别和吸纳民意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果司法逆民意而动,公众就会对司法丧失信任,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
对此,蒋剑巍代表接过话茬说:“阳光司法不但要回应民意,还要全方位地畅通监督渠道,多层次地创设条件提供便利,让人民群众说出真心话、发出真声音,如此才能发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真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加以提高。”
说到这里,蒋剑巍代表打开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指着宁波中院新近出台的《关于促进社会公众监督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若干意见》对记者说,我们不但欢迎公众指出裁判文书的差错,而且还将对他们支付稿酬。“目的就是要法院的裁判经得起社会公众的反复推敲,这对法官的裁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种‘倒逼’作用。”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全面、更准确、更及时地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违纪违法的线索,提高预防和查处司法腐败的实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等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司法愿景。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显明代表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公开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以透明倒逼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办案水平。《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文件,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也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人民法院要实现这份承诺,担当这份责任,就要进一步强化审判公开的理论认同,着力在公开办案进度、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证据认证结果、公开判决理由等方面下功夫,全面增强办案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透明度,让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心安理得,让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法律监督制约不公
杭州市检察院院长吴春莲代表认为,确保司法公正,除了司法机关自身的阳光操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之外,还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1年又作出了对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决定工作的审议意见。陈云龙检察长在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承诺:“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抓手,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对此,吴春莲代表认为,“强化法律监督,主要是突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突出加强对有案不立、不该立而立、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以及严重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在审判监督工作中,重点加强对重罪轻判刑事案件的抗诉、死刑二审案件审查监督以及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对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等违法监管行为开展监督。”
蒋剑巍代表对吴春莲的观点表示认同。他说:“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欢迎检察院的监督。宁波中院有一项制度,就是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让检察院来监督法院的最高审判决策机构,这本身也是阳光司法的一部分。”而王维斌代表认为,检察监督可以有效制约司法不公,但在实践中,检察监督还要解决群众知晓度不高和如何有效发挥监督机制的问题。
吴春莲代表赞同王维斌的观点,认为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申诉渠道,便利群众申诉,有效拓宽监督渠道。与此同时,她也认为,要着力解决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和监督中的协同性的问题。她举例说,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杭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一起协商,建立了合力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通过刑事手段制裁严重虚假民事诉讼。“以此来维护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杭州市检察机关还与市环保局合作,共同达成《关于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环保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侵害环境案件督促起诉,环保执法监督等新机制。“通过加强监督的协同性来有效破解法律监督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有效开展监督。”
“只有这样,用光合作用为司法的良性发展制造氧气,完成新陈代谢,消弭积弊,保证肌体循环的健康,并最终盛开公平正义之花。”吴春莲代表强调。
代表语录
王立彤代表:在新一年更加复杂的形势下,法院应通过审判工作,体现对道德的崇尚,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应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模式,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检察院应加强对公安的法律监督。
许利群代表:“两院”要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减少“雷人”审判案例的发生。要重视提高基层一线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加强基层办案队伍的建设。
张秀丽代表:建议加强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社会监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让老百姓了解办案的进程。
冯蒋华代表:要杜绝“同案不同判”及法官、检察官跟当事人直接接触等有碍司法公正现象的发生。
周德文代表:建议省“两院”今年要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对青少年的违法行为,要坚持宽严结合,尽量从轻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参加相关的活动。
吴海燕代表:要重视“执行难”问题,解决审判打“白条”问题。
陈 建代表:建议加强“两院”干警异地交流任用,维护公平公正。
每年的人代会上,司法公正都是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司法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司法缺乏公信、裁判不被尊重、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严重。在社会变革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面前,司法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期待。
开门办案接受监督
省高院院长齐奇在今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说:“大力推进《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文件,制定下发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58项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齐院长还表示,将在今年研究推出“阳光司法指数”,完善司法公开长效机制,以公开公正促公信。
宁波中院院长蒋剑巍代表认为,通过打造阳光司法,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条正确的道路。他说,从司法自身的层面看,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和程度有限,对司法了解不深、认知不够,理解上存在偏差也是导致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重要原因。
在网络已成为思想舆论集散地、社会矛盾放大器的背景下,司法中一些即便是极小的个案瑕疵或个人工作作风问题,经过微博、论坛发帖等方式和媒体的炒作报道,也会很快发酵,升温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触发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对司法公信造成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
2011年,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推进阳光司法的举措。绍兴中院在报纸上专版公告包括政府部门、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将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临海法院微博直播庭审,当场回答网友提问;台州中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力图改变“同案不同判”现象。而宁波中院直接将裁判文书“晒”到网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齐奇更是公开表示,2012年要将司法拍卖直接推上互联网,让饱受诟病的司法拍卖彻底置于阳光之下。
蒋剑巍代表认为,阳光司法的目的就是“以审判公开为核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为重点,让司法权在阳光下接受检验。”他建议,破解群众对司法的神秘和隔阂,开门办案是最好的办法。开门办案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搭建经济、快捷、便利的诉讼平台,尽可能地让人民群众全程参与和见证办案过程;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机制,尽可能地让审判工作在阳光下全程运作。
开门纳谏回应民意
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维斌代表认为,阳光司法,光有法院主动的公开还不够,法院还应该开门纳谏,积极回应民意。
时下,在全国法院系统出现了很多好的做法,如到田间地头办案和司法进农村、进社区等。王维斌代表认为,这些不失为司法贴近群众的有效举措和路径。“但最为根本的、群众最需要的‘贴近’,还在于案件裁判结果与公平正义的贴近,与社情民意的贴近。只有这样,群众才会真心实意地信任司法、认同司法。”
王维斌代表以南京彭宇案为例说,这个案子中,法官罔顾民意和道德价值追求,裁判的结果产生了负面影响。他认为,裁判要体现民意,民意要嵌入裁判,这也是司法人民性的要求和体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不能做法律的“复印机”和“二传手”,而是要能动司法,作出让人民群众最认可、最接受的裁判。这一过程的实现,裁判前民意的广泛收集和科学吸纳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这就要求司法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向群众敞开大门,增强裁判的“贴近”性和说服力。与此同时,王维斌代表也认为,实践中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或别有用心的“民意”,尽管其有时来势汹涌,气势逼人,但毕竟经不起检验。司法如果迎合了这种“民意”,也就印证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说法,从另一侧面说明司法大门还敞开得不够,收集、甄别和吸纳民意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果司法逆民意而动,公众就会对司法丧失信任,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
对此,蒋剑巍代表接过话茬说:“阳光司法不但要回应民意,还要全方位地畅通监督渠道,多层次地创设条件提供便利,让人民群众说出真心话、发出真声音,如此才能发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真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加以提高。”
说到这里,蒋剑巍代表打开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指着宁波中院新近出台的《关于促进社会公众监督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若干意见》对记者说,我们不但欢迎公众指出裁判文书的差错,而且还将对他们支付稿酬。“目的就是要法院的裁判经得起社会公众的反复推敲,这对法官的裁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种‘倒逼’作用。”也只有如此,才能更全面、更准确、更及时地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违纪违法的线索,提高预防和查处司法腐败的实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等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司法愿景。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显明代表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公开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以透明倒逼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办案水平。《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文件,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也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人民法院要实现这份承诺,担当这份责任,就要进一步强化审判公开的理论认同,着力在公开办案进度、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证据认证结果、公开判决理由等方面下功夫,全面增强办案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透明度,让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心安理得,让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
法律监督制约不公
杭州市检察院院长吴春莲代表认为,确保司法公正,除了司法机关自身的阳光操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之外,还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1年又作出了对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决定工作的审议意见。陈云龙检察长在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承诺:“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抓手,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对此,吴春莲代表认为,“强化法律监督,主要是突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重点问题。突出加强对有案不立、不该立而立、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以及严重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在审判监督工作中,重点加强对重罪轻判刑事案件的抗诉、死刑二审案件审查监督以及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对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等违法监管行为开展监督。”
蒋剑巍代表对吴春莲的观点表示认同。他说:“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欢迎检察院的监督。宁波中院有一项制度,就是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让检察院来监督法院的最高审判决策机构,这本身也是阳光司法的一部分。”而王维斌代表认为,检察监督可以有效制约司法不公,但在实践中,检察监督还要解决群众知晓度不高和如何有效发挥监督机制的问题。
吴春莲代表赞同王维斌的观点,认为要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申诉渠道,便利群众申诉,有效拓宽监督渠道。与此同时,她也认为,要着力解决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和监督中的协同性的问题。她举例说,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杭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一起协商,建立了合力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通过刑事手段制裁严重虚假民事诉讼。“以此来维护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杭州市检察机关还与市环保局合作,共同达成《关于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环保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侵害环境案件督促起诉,环保执法监督等新机制。“通过加强监督的协同性来有效破解法律监督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有效开展监督。”
“只有这样,用光合作用为司法的良性发展制造氧气,完成新陈代谢,消弭积弊,保证肌体循环的健康,并最终盛开公平正义之花。”吴春莲代表强调。
代表语录
王立彤代表:在新一年更加复杂的形势下,法院应通过审判工作,体现对道德的崇尚,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应大力推进诉调对接模式,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检察院应加强对公安的法律监督。
许利群代表:“两院”要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减少“雷人”审判案例的发生。要重视提高基层一线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加强基层办案队伍的建设。
张秀丽代表:建议加强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社会监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让老百姓了解办案的进程。
冯蒋华代表:要杜绝“同案不同判”及法官、检察官跟当事人直接接触等有碍司法公正现象的发生。
周德文代表:建议省“两院”今年要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对青少年的违法行为,要坚持宽严结合,尽量从轻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参加相关的活动。
吴海燕代表:要重视“执行难”问题,解决审判打“白条”问题。
陈 建代表:建议加强“两院”干警异地交流任用,维护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