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性贸易措施角度分析中美大豆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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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美国进口大豆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内容,针对中美关于大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内容,探讨了针对美国大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内容,提出了加强疫情监控和预警通报、要求美方加强出口大豆检验检疫管理、加强对进口大豆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加强进口大豆检验检疫不合格通报等建议。
  关键词:美国;大豆;技术性贸易措施
  一、背景
  当前全球关税总水平呈现逐年下降态势,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削弱和消除,农产品贸易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世界贸易形成关税自由化与非关税措施逐渐上升的贸易保护新趋势。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关税和配额、反补贴、反倾销等传统非关税壁垒措施受到了WTO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及环境资源为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好、运用灵活等特征正逐步取代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越来越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政策工具和手段。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可视作“公共物品”,具有非市场决策的特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不仅是国与国之间博弈的结果,也是各国生产者、进口商、消费者等不同利益集团和政府部门在各自权利资源基础上的利益表达和选择的结果,是各方在利益冲突下的政治经济博弈过程。
  在WTO框架下,涉及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协定主要有《技术性贸易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除此之外还包括《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农业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等涉及的农产品领域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还包括WTO之外由国际社会组织签署的环境资源等问题的相关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农产品领域的内容。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发布的《2016年贸易政策的主要指标与趋势》文件显示,全球非关税措施种类繁多,其中技术性壁垒最为普遍。大部分农产品贸易受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和技术性壁垒影响最大。技术性措施是目前我国最常用的非关税措施,影响着中国近97%的总进口产品。从表现形式上,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涉农技术法规和标准、农产品标志和认证制度、农产品检验检验疫制度、农产品相关包装制度等几个方面。
  二、中美大豆贸易情况
  大豆原产于中国,是中国人最重要的蛋白质来源,最常见的用途也是制作各种豆制品、榨豆油、酿酱油和提取蛋白质。随着中国整体生活水平提高,对肉食的需要在不断增多,这时豆粕,也就是大豆榨油的残余物成了养鸡、喂牛等畜牧业饲料的重要来源。中国对大豆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根据农业部统计数据(http://www.moa.gov.cn/),2018年消耗大豆超过1.1亿吨,位居世界第一。而供给情况则非常严峻,受单产和种植面积限制,中国自90年代中后期成为大豆净进口国。2018年,中国大豆产量只有1600万吨,进口8806万吨,对外依存度超过80%,大豆的进口量占中国粮食进口量80%之多(海关总署统计数据http://www.customs.gov.cn/)。目前,全球大豆主要产地集中在美国、巴西、阿根廷、中国。过去20多年里,这4个国大豆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87%以上。美国是全球大豆产业强国,其大豆总产量和种植面积均位列世界第一,大豆出口量占世界大豆总出口量的1/3以上。2018年,从美国进口1664万吨,从巴西进口6610万吨,合计占进口总量的94%。中国在有意地降低对美国大豆的依赖,逐渐转向巴西、阿根廷等南美洲国家。面对如此巨大的进口量,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社会安全问题成了亟需解决的问题,应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如何在中美大豆贸易中发挥作用摆在了国人面前。
  三、大豆技术性贸易措施内容
  1、法律法规
  我国对大豆进口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境大豆需要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果进境的是转基因大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还需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批准文件,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第8号),《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質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第62号)等。
  2、标准
  (1) 大豆检验分级标准
  我国关于大豆的检验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GB 1352 大豆、GB/T 15666 豆类试验方法、GB/T 20411 饲料用大豆、GB19641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绿色食品标准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等。根据大豆的皮色将大豆分为五类: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和混合大豆。根据大豆的完整粒率、损伤粒率、杂质含量、水分、色泽气味等,将大豆分为5级。每一等级对应不同的质量指标。GB 1352 还规定了高油大豆和高蛋白大豆的质量指标。
  美国大豆的检验主管部门为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联邦谷物检验所(FGIS)。对大豆的检验主要依据其制定的《谷物检验手册--大豆分册》。该手册详细说明了大豆检验的各种方式,如定义、分类、分级、抽样、衡重、检验程序、出证等。大豆装运出口前,FGIS会派有资质的检验员到现场对商品大豆进行抽样并送实验室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杂质、水分、损伤粒(热损率、破碎率、异色率)等。美国出口大豆的蛋白质和含油率不属于法检项目,而是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检测。美国大豆依据种皮颜色分为两类:黄色大豆和混合大豆。质量标准分为四个定量等级:美国1级、2级、3级和4级黄/混合大豆和样品级(相当于中国的等外级),特殊等级有野蒜大豆、昆虫侵染大豆、紫斑或着色大豆三种情况。美国官方标准提供了一个可选的粮谷等级,通常被称为“或以上”。如美国2级或以上黄大豆。   (2)大豆有害生物检疫标准
  2007年5月农业部公告(第86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名录中规定了435种(类)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果在进境大豆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按我国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大豆产地不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会列出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美国大豆的检疫主管部门为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对于进境的大豆则依据美国联邦法典《植物保护法》、《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进行检疫。一旦发现有其规定的有害生物,将按美国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通过查阅国内外危害大豆种子和豆秆的主要有害生物(包括仓儲害虫),美国大豆种子和豆秆约有572种有害生物,其中真菌107种、细菌24种、病毒52种、线虫26种、昆虫239种(包括仓储害虫)、杂草124种,对于这些有害生物,主管部门对其传入风险进行评估,对新发疫情提出动态预警公告,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规定了有害生物的监测、鉴定、处理等方法,国境口岸检出的重大疫情以警示通报方式对外公布。
  (3)大豆转基因检测标准:
  农业部公告1485号(2010)、1782号(2012)、1861号(2012)、2031号(2013)、2259号(2015)、2630号(2017),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1号(2018)先后公布了转基因大豆转基因品系及其衍生品种的检测方法,用于检测的国家标准有GB/T 19495 转基因产品检测系列标准,规定了通用要求和定义、实验室技术要求、抽样和制样方法、核酸定性和定量检测方法、蛋白质检测方法、液相芯片检测方法等,是较为完善的转基因大豆检测标准体系。其他的检测标准还有GB/T 35535 大豆、油菜中外源基因成分的测定 膜芯片法、SN/T 1204植物及其加工产品中转基因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验方法、GB/T 33526转基因植物产品数字PCR检测方法、SN/T 1195大豆中转基因成分的定性PCR检测方法、SN/T 3576转基因成分检测 大豆PCR-DHPLC检测方法等,这些标准方法广泛应用于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各专业实验室。
  (4)大豆安全卫生检测标准
  涉及大豆安全卫生项目及限量的标准主要有: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3 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5199 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GB 19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NY 861 粮食(含谷物、豆类、薯类)及制品中铅、镉、铬、汞、硒、砷、铜、锌等八种元素限量、NY 1500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鉴于种衣剂含有农药成份,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我国严格控制进境大豆中携带种衣剂大豆。美国大豆出口前,FGIS不负责大豆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农药残留、重金属项目,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报告。据现有资料查询,美国规定大豆中农药残留的项目有69种,暂未对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限量作出规定。
  四、中美大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
  当前中美两国大豆贸易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检验检疫法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分级标准、安全卫生检测项目及限量、检疫方法等。制定中美大豆技术性贸易措施也从这些方面展开。我国政府要加强与美方交流,统一大豆检验检疫技术标准,提高我国进口大豆质量,防止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随大豆进入我国,从而保证大豆贸易的正常开展。
  1、加强疫情监控和预警通报
  为确保进境粮食安全,提升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FAO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和《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环境风险和活体转基因生物分析。2010年签订《中美关于美国输华大豆检验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原质检总局开始全面启动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旨在构建完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控制进出口食用农产品中某些生物、化学物质及其残留的风险。要求美国对种植基地进行注册和备案,加强有害生物在生长期和收获期的检测,开展田间管理和病虫害的监测,加强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中方可视情况派检疫人员赴大豆产地考察、预检,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抽样检验,同时了解包装、储藏和运输情况。
  2、要求美方加强出口大豆检验检疫管理
  我国大豆根据相关因子分为5级,而美国则分为4级。一般出口到中国的美国大豆为二级大豆,但我国出口到国外的非转基因大豆一般为一级。在分级管理中,我国将水分列入其中,将杂草籽列入检疫范畴内,出口前对货物严格检疫。而美国则将杂质细化,将杂草籽列入杂质中对待,特别是对蓖麻籽和猪屎豆这两种有毒杂草籽单独列出,对玻璃和石块也分别列出,关注品质指标如蛋白率、杂质、水分等,足见美国对大豆分级和品质很重视。然而对大豆中农药残留等安全卫生项目关注不够。美检疫机构并不到现场对出口大豆进行检疫,只是委托FGIS检查货物中是否有活昆虫。如果我们对进口美国大豆把关不严的话,很容易引起美国有害生物在我国的传播、扩散、定殖,进而对我国的农业生产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在检测方面,无论是官方FGIS、贸易商或者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都遵循同样的检验方法、程序等,从而保证检验结果一致性和可靠性。因此,要加强对大豆检疫尤其是有毒有害和检疫性杂草的关注,严格防控有害生物的传入。
  3、加强对进口大豆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在大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规定中,中美两国对农药残留的种类及限量不尽相同。我国对农药残留项目规定了46种,主要针对杀虫剂和除草剂残留,亦有少数针对杀菌剂的。而美国则规定了69种农药残留,其中还包括了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残留限量。在两国法规中,共有11 种农药品种相同,分别为百菌清、吡氟禾草灵、甲草胺、甲萘威、乐果、氯菊酯、马拉硫磷、灭草松、灭多威、烯禾啶、异丙甲草胺。其中,吡氟禾草灵我国限量为0.5 mg/kg,而美国则放宽到1 mg/kg;甲萘威我国限量为1 mg/kg,美国为5 mg/kg,美国是我国限量的5倍;氯菊酯我国为2 mg/kg,美国为0.05 mg/kg,我国是美国的4倍;灭草松我国限量为0.05 mg/kg,美国放宽到8 mg/kg,美国是我国限量的160倍。其余7种农药的残留限量两国规定一致。相对而言, 我国相应的标准中对大豆中农药残留项目比美国要少,对杀虫剂的规定较多,而对杀菌剂和除草剂项目规定较少。根据中美双方标准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加强美方有规定而我国没规定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严防不合格大豆进入我国。
  4、加强进口大豆检验检疫不合格通报
  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口美国大豆检验检疫的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7]781号)、《关于从进口美国大豆中检出蓝色种衣剂大豆的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07]917号)、《关于进口美国大豆中检出大豆茎褐腐病菌的警示通报》(国质检动函[2014]021号),对美国大豆中检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不合格情况进行了通报。检验检疫机构还多次检出风险性较高的大豆疫霉、假高粱、菜豆荚斑驳病毒、有毒种子超标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疫情的扩散。鉴于进口美国大豆品质不合格率、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截获率均较高,建议我国政府与美方加强沟通联系,要求美方加强出口大豆品质检验和检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出口大豆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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