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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促进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切实改善河流水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福建) 建设的意见》 (闽政 〔2017〕 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 (闽政 〔2014〕 27号) ,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