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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可预见性规则的基本内容为:违约方仅对其订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可预见性规则体现了主客观因素的结合。在美国,可预见性规则受到极大的关注,并成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最基本手段之一。可预见性规则不仅为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而且被引入重大的国际公约,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