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难点与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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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全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乡村社会矛盾在矛盾主体与矛盾类型上均发生复杂性演变,主要以道德为调整手段的“乡规民约”等乡村社会规则对乡村社会的规范功能愈显弱化。为快速有效的解决矛盾,乡民有选择性的把纠纷提交到人民法庭,欲以法律途径解决。但乡民传统思想中包含的“羞耻”诉讼、“面子”诉讼、“关系”诉讼等“边缘化”的诉讼观念,对其合法权益的正常诉求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对人民法庭在法律规则下立案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阻碍。人民法庭应当创建多元化的乡民权利救济途径,实现乡民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并使乡村社会秩序迅速恢复到和谐稳定状态。
  关键词:乡村社会;诉讼观念;法庭立案
  一、乡村社会矛盾剖析:“重组”与“固守”抗衡中的价值透视
  人民法庭立案工作即对欲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乡村社会矛盾进行审查受理。剖析乡村社会矛盾的演变重组,以及乡民对矛盾化解手段的选择,对立案工作中乡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及乡村社会矛盾化解途径的探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乡村社会矛盾的演变重组
  在城镇化政策的推动下,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乡村,多元文化不断渗入,相对封闭的乡村逐渐成为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小城镇”。部分乡村因其地理特征被规划为港口、电力等经济开发区,经商贸易取代田间劳作逐渐成为乡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乡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关系由简单性、稳定性向复杂性、易变性转变。例如,婚姻关系,由周边村镇之间的联姻变为跨省市之间的联姻。由于各个区域存在着不同的乡俗民风,“外来”的乡俗民风通常会被本地“异化”,进而引起矛盾冲突。从矛盾主体上分析,乡村社会矛盾由本土者等简单群体之间的矛盾逐渐向本地人与外来人等复杂群体之间的矛盾转变;从矛盾类型上分析,婚姻关系、借贷关系、合同关系、劳资关系、土地权属关系逐渐取代传统的家庭婆媳、妯娌关系、田间劳作关系,成为乡村主要的社会矛盾关系。
  (二)矛盾化解手段的固守不变
  作为调和乡村社会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准则与规范的礼俗规约,[1]“乡规民约”被乡民优先适用,成为调节乡村各种社会矛盾关系的主要规则。
  “乡规民约”折射出中国乡风文化特点,继承了传统的尊卑长幼、合众修身的礼义原则,有着鲜明的宗法社会的特色,[2]其“不以抽象的辨识纠纷案件背后的法理学依据为根本目的,也谈不上超越于个人情感之上的正义理性,根本的关注点在于以尽快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的既有秩序,实现终极目标的社会和谐为目标并终止于此。”[3]在乡约的共识下,乡民美俗息讼,以一套道德教化的仪式规范乡民行为,整合社会关系,促使乡村社会快速回归和谐秩序。故“乡规民约”一直成为乡民固守不变的矛盾化解手段。
  (三)抗衡中的价值透视:“秩序”优先
  乡村社会矛盾演变重组,纷繁复杂,“乡规民约”在矛盾化解功能上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在调整范围上,“乡规民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管辖范围有限,只在特定范围内发挥明显的制约功能;在调整对象上,其以邻里、婆媳、妯娌关系等为主,对合同、劳资关系等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的约束则显得鞭长莫及;在调整手段上,主要运用道德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与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相比,一定程度上显得弱小无能。尽管如此,由于我国乡村,乡民“以家为事业信仰”[4],注重“家庭”的事业组织及前途命运等“家庭秩序”,忽视个人的权利保护及个体发展。因此,“乡规民约”仍是乡民化解各种矛盾的优先选择。可见,在矛盾中出现的多元价值中,“乡规民约”对各种价值的选择与乡民的价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性。即在个体权利与集体秩序的选择中:“秩序”优先。一旦既有的社会(家庭)秩序被“矛盾”破坏,其首先考虑的不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是以“秩序”优先。这里所指的“秩序”实质上是一种家族利益或较宽泛的集体利益。
  二、乡民诉讼观念剖析:“争讼”与“隐忍”抗争中的途径透视
  传统手段化解矛盾的功能愈显弱化,无法满足合乎现今社会秩序的欲求。于是,乡民试图选择其他规则欲以补正传统手段的先天缺陷。此时,“国家法”进入调节乡村社会关系的选择范围。以秩序优先与权利下位的传统文化思想以及现代法制权利观意识的双重影响,乡民萌生出“边缘化”的诉讼心理,并在“争讼”与“隐忍”的抗争中难以抉择。
  (一)“讼”、“忍”抗争的心理表现
  1.“羞耻”诉讼
  儒家以无讼为有德,以有讼为可耻,除正面赞美无讼的美好境界外,还以“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制造为讼之害的舆论。[5]由于根深蒂固的耻讼观念,在民众看来,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治疗社会病态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6]因此,乡民在立案时表现羞涩,行为上具有隐秘性特征。作为应诉方的乡民对“被告”称谓相当抵触,认为成为被告会在乡村社会中承受不利的道德负担,这种道德负担甚过原告在诉状中对其诉请的负担。
  2.“面子”诉讼
  面子是中国精神的纲领。[7]不同于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其“不可捉摸,不讲规则,废除或替换全由人们的常识来定。”[8]乡民意识里的“面子”主要以家族血脉为中心的家族“面子”。尤其是家庭婚姻关系等纠纷,一旦乡民向法院起诉以主张其个体权利,即被整个家庭甚至整个乡村视为“败坏门风”。法庭在案件审查受理中发现,为保护家庭的“面子”形象,起诉者家属在法庭立案室外或在通往法庭的路上拦截或威胁起诉者。案件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一旦“对簿公堂”即意味着双方“面子”的撕破。在诉讼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乡民注重的是对其“面子”的维护,而非权利的保护。
  3.“关系”诉讼
  人民法庭受理的基本是民(商)事案件,《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如果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将被拒绝在司法程序之外。实践中,当案件因不符合立案起诉的法律规定而被拒在司法程序之外,乡民会认为与法院“关系”不够好,或对方当事人与法院“关系”够“硬”。笔者试图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但乡民最终还是选择“关系规则”来解释,并试图运用“关系”促使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4.“全能”诉讼
  立案实践中,乡民一般会认为法院是帮助其解决“麻烦”的一个政府部门。有相当一部分乡民分不清律师与法院的关系,部分乡民到法庭并非立案起诉,也不存在具体的诉请,仅视法院为倾诉的对象。对于受案范围与管辖范围,以及案件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乡民不甚关心。当案件不被受理,乡民通常对法庭的立案工作表现出相当的困惑,并对法院解忧止纷的社会功能产生怀疑。
  5.“实体”诉讼
  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构成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保护的不仅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法庭立案实践中,乡民对程序性的规定不甚理解,对案件的7天审查期限以及应诉方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的权利设置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不满。他们认为,法庭在收到其案件后应立即通知应诉方,并迅速解决其提交的纠纷。其认为程序设置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且使纠纷解决的时间拉长、难度加大。部分乡民认为法庭以“程序”为借口“搪塞”其快速处理纠纷的要求。
  (二)抗争中的途径透视:调解优先
  调解具有国家法律强制力,能够有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乡村无休止的争端时,兼顾法庭当地的“人情”、“关系”等风俗理念,并考量当事人双方“面子”平衡问题,达到纠纷快速有效的解决,使乡村社会秩序回归到既有状态。因此,调解是传统矛盾处理手段与现代国家法相互结合的有效的争端处理方式,可以指引乡民在“争讼”与“隐忍”抗争中突围,并引导当事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结合当地乡风民俗,在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尽可能的维持既有的乡村社会秩序。
  三、人民法庭立案工作中遭遇的难题归析
  乡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演变,以及乡民潜意识里“边缘化”的诉讼观念,给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带来一些难题,使法庭立案工作面临较大的压力,对乡民权利的法律保护以及乡村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带来极大的挑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中遭遇的难题进行归析。
  (一)“秩序”优先与权利保护的冲突
  乡民的起诉行为实质上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保护。由于在集体秩序与个体权利保护这两者之间以“秩序”选择为优先,因此,乡民通常会过重考虑家族的命运发展及家族的“面子”等集体“秩序”,从而自愿或被迫放弃对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致于个体权利保护让位于家族“秩序”的维护。以离婚案件为例,一方当事人带领众多亲属以阻止另一方当事人起诉,从而引发聚众斗殴等身体权纠纷,在“案多人少”条件下,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的同时,还要控制局面、安抚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庭立案工作量。
  (二)“全能”诉讼观念与“被动”受理案件的冲突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案件受理规则。立案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该规则不能理解,大部分乡民对立案程序不了解,比较关注案件实体部分的及时处理。因此,在立案过程中易引发乡民对法庭立案工作上的对立情绪,增大立案工作的难度。
  (三)“关系”诉讼观念与法律公正的冲突
  在“关系”诉讼观念影响下,乡民通常质疑法庭立案工作的公正性及法律的正义性。实践中,案件因不符合立案起诉的法律规定而被拒在司法程序之外,部分乡民长时间滞留法庭立案室,声明“投诉”、上访或求助新闻媒体等方式试图向立案法官“加压”,阻碍法庭立案工作的正常运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立案工作中乡民权利保护与社会矛盾化解途径探索
  针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中遭遇的难题,结合乡村社会矛盾与乡民“边缘化”的诉讼观念等因素,为在法律规则下最大限度保护乡民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探索人民法庭在立案工作中对乡民权利保护及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
  (一)以倾听为途径
  “诉求”与“倾听”是起诉立案工作的重要行为。“倾听”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它可以在诉求者心里确立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立案法官在工作中把握准“距离”关系,达到情感上的靠近与身份上的对等性,使乡民在立案法官的认真倾听下畅通情感诉求渠道,并顺利完成立案起诉程序,为法庭与乡民的畅通交流建立纽带。同时,在倾听过程中注重释明权的运用,引导其正确选择救济途径,有效化解纠纷。立案法官在倾听过程中对细节分寸的得当把握会增加乡民对法院的信任度,使诉讼的运行事半功倍。
  (二)以诉前登记为途径
  在立案工作中创建诉前分流导诉工作机制,引导家庭婆媳、妯娌关系、相邻关系等案件有序的进入诉前登记阶段。部分案件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缺乏等原因无法提交诉状,以及单纯倾诉型诉求等“无诉状”案件,也可进入诉前登记阶段。此外,要完善诉前登记案件各环节的相关制度,便于案件能够顺利进入诉前登记,并能顺利终结。
  (三)以调解为途径
  如前所述,调解是传统矛盾处理手段与现代国家法相互结合的有效的争端处理方式。那么在立案阶段如何有效的开展调解工作,笔者认为应该扩大立案调解机构建立的覆盖面。法庭立案室是乡民向法庭提交矛盾纠纷的最前端,较容易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及具体诉求,在第一时间进行灵活的调解速裁,有效化解乡村社会矛盾。
  (四)已简化程序为途径
  立案程序上的繁琐,不利于当事人诉求的及时实现。乡民之间纠纷的标的额一般较低,简化立案上的繁琐程序,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在程序简化上,可以参照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特定标的额或特定案由范围的案件可以在立案程序上相应的简化。
  参考文献:
  [1]王宁(主编).《中国文化概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0,第185页.
  [2]王宁(主编).《中国文化概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0,第185页.
  [3]赵旭东.《否定的逻辑:反思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民族出版社,2008.10,第125页.
  [4]熊培云.《一个村庄里的中国》/新星出版社,2011.11,第404页.
  [5]吴勇.传统无讼思想的当代价值[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5,(01).
  [6]尤陈俊.中国传统社会诉讼意识成因解读[J].中西法律传统,2004,(00).
  [7]鲁迅.杂文《说“面子”》.写于1934年.
  [8](美)阿瑟·亨德森·史密斯著,姚锦镕译.《中国人的性格》.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12,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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