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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二、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八五"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