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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执行程序的落实是司法审判能够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证据,也是法院能够体现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的保障。然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权利人苦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苦于难以执行。当前,全国法院系统似乎都大量存在执行难这一难治愈的顽疾。本文通过划定民事执行难的范围,概括民事执行难的表现以及成因,找寻破解之道。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表现;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57-01
作者简介:王佳燕(1999-),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就读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民事执行,或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依债权人的有关债权执行根据,通过法定的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法院执行部门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公力救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我们应该清晰的认识到民事执行是一种公力救济,法院是确认债权债务的主体,但是债权的实现与否,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自身原因,无能力履行,则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法院。对于执行难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也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当事人与司法界的观点来进行综合定义,不能有失偏颇。应当将其定义为在内外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致使执行主体的执行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以及未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的现象。
在去年十月份最高院发表的报告中指出关于执行难的问题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查人找物难。逃避执行的义务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搬离住所,四处流窜的方式使得人民法院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来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很难实现,其不但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而且不能够完全覆盖各地区以及各种财产行使。二是财产变现难。人民法院查找到的财产大多是难以变现的不动产,以及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船舶。有些特殊财产如易腐的农副产品、有毒有害的化学制品及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等对评估拍卖的各种要求极高。但传统的拍卖模式时间长、程序繁琐、成交率低,难以满足执行的特殊需要。三是排除非法干预难。在较长时间里,扣留执行标的物、干扰执行人员成了有些部门或者个人干预执行,保护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的惯用手段。四是清理历史欠账难。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缺乏合法规范的遴选退出机制,陈旧案件积累众多,有的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使得信访迅速蔓延在这些得不到债权的当事人之中。这些都长期困扰着法院执行部门。
民事执行难问题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良久,却一直得不到根除,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加速,但是人们的法治意识却并不能与之相匹配,因而各种逃避执行的状况不断增多。故我們要深挖执行难的成因,以便找到其顽固难除的根源。形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样的,同时具有历史性、社会性。综合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与民事执行方面的立法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关于民事执行的立法粗糙,没有具体的法条明确规定执行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的方法路径,使得执行缺乏系统依据,执行效率不高,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执行问题。执行工作的管理不规范,法院执行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徇私枉法情况时有发生,人缘、地缘、地方保护主义等状况得不到良好的规范。(二)法院内部执行的人员和能力不足。近些年,全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案件倍速增长,而法院的执行人员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并且由于大多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的影响,导致案多人少的情况日益严重,执行干警处于超负荷工作的状况。(三)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使得社会成员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我们社会也正遭受着信用滑坡、失信泛滥的信用危机。由于违法成本较低,被执行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多选择逃避执行。(四)当事人的法治意识不强。虽然现阶段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但是仍存在着普法漏洞,我国普法工作多注重社会成员的维权意识和尊法意识。这就推进了社会成员从畏诉到唯诉的进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却是缺失的,因而导致法院的强制执行抓不到好的时机。(五)执行标的以及执行依据的种类繁多。执行部门要追查执行的财产涉及各类不动产和动产。执行依据包括法院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一)完善执行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使得执行部门有法可依,规范其执法行为。
(二)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利用新兴的网络技术,使得失信人信息在各种平台中保存,发挥现行刑法的惩治作用,如列入失信名单的人不得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其子女不能上贵族学校等。
(三)完善司法拍卖制度。除了继续利用传统拍卖方式以外,另实现网络拍卖的全面推行,切实解决财产变现难的问题。
(四)加强执行人员的能力培养及人员后备军的储备。增加执行人员的数量,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弊病,提高执行效率。
[ 参 考 文 献 ]
[1]涂煜.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8.1.
[2]谷佳杰,霍海红.中国民事执行年度观察报告,2017.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表现;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57-01
作者简介:王佳燕(1999-),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就读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一、民事执行的内涵及明确民事执行难范围
民事执行,或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依债权人的有关债权执行根据,通过法定的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法院执行部门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公力救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我们应该清晰的认识到民事执行是一种公力救济,法院是确认债权债务的主体,但是债权的实现与否,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自身原因,无能力履行,则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法院。对于执行难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也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当事人与司法界的观点来进行综合定义,不能有失偏颇。应当将其定义为在内外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致使执行主体的执行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以及未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的现象。
二、民事执行难的表现及其原因
在去年十月份最高院发表的报告中指出关于执行难的问题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查人找物难。逃避执行的义务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搬离住所,四处流窜的方式使得人民法院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来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很难实现,其不但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而且不能够完全覆盖各地区以及各种财产行使。二是财产变现难。人民法院查找到的财产大多是难以变现的不动产,以及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船舶。有些特殊财产如易腐的农副产品、有毒有害的化学制品及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等对评估拍卖的各种要求极高。但传统的拍卖模式时间长、程序繁琐、成交率低,难以满足执行的特殊需要。三是排除非法干预难。在较长时间里,扣留执行标的物、干扰执行人员成了有些部门或者个人干预执行,保护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的惯用手段。四是清理历史欠账难。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缺乏合法规范的遴选退出机制,陈旧案件积累众多,有的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使得信访迅速蔓延在这些得不到债权的当事人之中。这些都长期困扰着法院执行部门。
民事执行难问题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良久,却一直得不到根除,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加速,但是人们的法治意识却并不能与之相匹配,因而各种逃避执行的状况不断增多。故我們要深挖执行难的成因,以便找到其顽固难除的根源。形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样的,同时具有历史性、社会性。综合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与民事执行方面的立法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关于民事执行的立法粗糙,没有具体的法条明确规定执行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的方法路径,使得执行缺乏系统依据,执行效率不高,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执行问题。执行工作的管理不规范,法院执行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徇私枉法情况时有发生,人缘、地缘、地方保护主义等状况得不到良好的规范。(二)法院内部执行的人员和能力不足。近些年,全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案件倍速增长,而法院的执行人员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并且由于大多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的影响,导致案多人少的情况日益严重,执行干警处于超负荷工作的状况。(三)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使得社会成员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我们社会也正遭受着信用滑坡、失信泛滥的信用危机。由于违法成本较低,被执行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多选择逃避执行。(四)当事人的法治意识不强。虽然现阶段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但是仍存在着普法漏洞,我国普法工作多注重社会成员的维权意识和尊法意识。这就推进了社会成员从畏诉到唯诉的进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却是缺失的,因而导致法院的强制执行抓不到好的时机。(五)执行标的以及执行依据的种类繁多。执行部门要追查执行的财产涉及各类不动产和动产。执行依据包括法院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三、民事执行难的破解
(一)完善执行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使得执行部门有法可依,规范其执法行为。
(二)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利用新兴的网络技术,使得失信人信息在各种平台中保存,发挥现行刑法的惩治作用,如列入失信名单的人不得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其子女不能上贵族学校等。
(三)完善司法拍卖制度。除了继续利用传统拍卖方式以外,另实现网络拍卖的全面推行,切实解决财产变现难的问题。
(四)加强执行人员的能力培养及人员后备军的储备。增加执行人员的数量,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弊病,提高执行效率。
[ 参 考 文 献 ]
[1]涂煜.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8.1.
[2]谷佳杰,霍海红.中国民事执行年度观察报告,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