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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5日,被告赵某与案外人王某以被告所在公司的名义与某电厂签订轴封管道保温工程发承包合同一份,工程造价为10500元,由王某代表被告公司签字.被告公司给电厂出具了一份"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证书",其内容为"兹委托赵某同志(职务)施工队长(项目经理)代表我方与你方协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代理权限:在施工中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