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习惯到立法:19世纪英国佃农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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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 2021-03-26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9世纪英国贵族和乡绅在乡村转型过程中的作用研究”(编号:16CSS023)。
  [作者简介] 任有权(1985-),男,黑龙江克山人,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副教授。
  ① David B. Grigg, 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in South Lincolnshi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6, pp.132-133.
  ② Julian R. McQuiston, “Tenant Right: Farmer against Landlord in Victorian England 1847—1883,” Agricultural History, Vol.47, No.2 (Apr.1973), pp.95-113; J. R. Fisher, “Landowners and English Tenant Right, 1845—1852,” 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31, No.1, 1983, pp.15-25; J. R. Fisher, “The Farmers’ Alliance: An Agricultural Protest Movement of the 1880’s,” 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26, No.1, 1978, pp.15-25; J. A. Perkins, “Tenure, Tenant Right, and Agricultural Progress in Lindsey, 1780—1850,” 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23, No.1, 1975, pp.1-22; J.W.Jones, “Glamorgan Custom and Tenant Right,” 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Vol.31, No.1, 1983, pp.1-14.
  ③ 根據明格的数据,在1790年,英国自耕农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大约为全部土地的15%~20%;到19世纪末时,82%的英国农民为佃农,14%的农民为自耕农,4%的农民兼具以上两种身份。参见G. E. Mingay, English Landed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3, p.24;G. E. Mingay, “The Farmer,” E. J. T. Collins,ed.,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Vol.VII, 1850—1914 (Part 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761.
  [内容摘要] 在19世纪,英国佃农投资迅速增加,佃农投资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随之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林肯郡为代表的一些地方发展出了佃农权习惯。该习惯提高了佃农投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进步。为了将佃农权习惯迅速推广到全国,英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从19世纪中叶开始推动议会进行立法,致力于将佃农权从习惯上升为法律。这一立法努力遭遇了很大的阻力,支持者和反对者围绕着是否立法以及怎样立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尽管过程一波三折,但佃农权立法最终还是取得了成功。英国佃农权运动折射出了习惯和立法之间的复杂关系。习惯和立法各有利弊,立法在习惯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时理当进行干预,但与此同时也应为后者留有一定的空间。
  [关键词] 英国;佃农权;习惯;立法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201(2021)02-0049-11
  传统的英国租佃关系是一种由地主主导的私人关系,几乎完全排斥了国家的干预和影响。然而,进入19世纪下半叶,国家权力开始介入以地主为首的“乡村王国”,一系列调整租佃关系的议会立法出现了,宗旨是保障和增进租佃农场主的权利,而佃农权(Tenant Right)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所谓佃农权是指佃农在租约期满离开农场时就未被耗尽的农业改进和土地改良而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①它承认了佃农的各项投入对农业生产的积极作用,赋予了佃农一部分土地权利。佃农权习惯于19世纪初逐渐在英国的多个郡出现,在该世纪的中后期,又兴起了声势浩大的争取佃农权立法的运动。
  关于佃农权运动,既有研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二是立法过程中的政治博弈。②本文则试图从新的视角解读19世纪英国的佃农权运动。通过详细梳理佃农权从习惯到立法的整个过程,文章试图揭示习惯和立法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佃农投资保障制度的缺失
  19世纪,租佃制在英国农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③租佃制存在着内在弊端,佃农耕种的毕竟不是自己的土地,他与地主之间在利益上有重合,但也有冲突,所以他很难像自耕农那样做到尽心尽力。18世纪英国著名农学家阿瑟·杨(Arthur Young)曾赞叹“所有权的魔力”,他写道:“赋予一个人对一块不毛之地的稳定占有,他会把它变成一个花园,而给予他对一个花园的9年租赁权,他则会把它变成一片沙漠。”转引自Russell M. Garnier, History of the Landed Interest, Vol.II, London: Swan Sonnenschein & Co. Ltd,  1908, p.151. 然而,英国租佃制也有自身的优势,即实现了地主资本和佃农资本的结合,在资本投入上,地主负责提供建筑、篱墙和排水设施等固定设施,而佃农则负责提供固定设施之外的运营资本,比如肥料和牲畜等。B. A. Holderness, “Capital Formation in Agriculture” J. Higgins and S. Pollard, eds., Aspects of Capital Investment in Great Britain, 1750—1850, 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71, p.170; G. E. Mingay, ed., 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Changes in Agriculture, 1650—1880, London: Adam & Charles Black, 1977, pp.54-56.正是从这一点出发,阿瑟·杨坚决认为英国的租佃制优于法国的小农制,在他看来,要想避免农民的普遍贫困,并增加剩余农产品,就必须控制农民数量,发展资本密集型农业。Arthur Young, Travels During the Years 1787, 1788, & 1789, Vol.I, London:W. Richardson, 1794, pp.407-409.发展资本密集型农业不仅需要增加地主资本,也需要增加佃农资本。然而,租佃制会对佃农资本的增加构成一定的障碍,在租佃制下,佃农可能会面临着无法充分享有自己投资收益的问题,一来他可能在完全收回自己的投资成本前便丧失了土地使用权,二来他的投资收益可能通过上涨的租金流进地主的钱包。John French Burke, British Husbandry, Vol.I, London: Baldwin and Cradock, 1834. pp.60-65.   我们究竟如何来评价19世纪英国的租佃关系呢?实事求是地讲,这种关系的确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毋庸置疑,地主占据强势的一方,而佃农则居于弱势的一方。这种强弱之分体现在很多方面。在社会方面,在英国乡村的阶级金字塔当中,佃农处于中间的位置,高于在其之下的农业工人,但低于高高在上的地主。在政治方面,地主属于政治精英之列,构成了英国中央和地方的统治阶层,佃农在各项重要的政治问题上习惯上唯地主马首是瞻。即便单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佃农的弱势地位也非常明显,这不仅体现在双方经济实力的差距,也体现在农场的需求大于供给,即便在农业危机期间也会出现多个佃农争夺同一个农场的情况。Royal Commission on Agriculture, Final Report of Her Majesty’s Commissioners Appointed to Inquire into the Subject of Agricultural Depression,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1897, p.283.所以,就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单纯的农场租赁市场供需失衡也足以让佃农不得不受制于地主。一位康沃尔郡的佃农抱怨道,在其一生之中从来没有签订过公正的契约。“The Central Chamber of Agriculture,” pp.40-41.一名议员在议会辩论中指出,英格兰很多地方的佃农受制于某种社会和政治专政是一个事实。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ccxxv, p.490.有鉴于此,难怪一些英国佃农想要摆脱传统租佃关系的束缚,立志构建一种更加平等的关系。例如在“伦敦农场主协会”讨论佃农权问题的一次会议上,一位来自肯特郡的农场主斩钉截铁地表示: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封建关系在19世纪应该被彻底铲除,对于他而言,他永远都不会同意被置于一个附庸者的地位。“The London Farmers’ Club-Monthly Discussion,” The British Farmer’s Magazine, Vol.17, No.54, 1850, p.410.
  既然地主和佃农的地位不平等,双方之间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契约自由。与此同时,由无数这种个人租佃契约所汇聚而成的地方习惯也必然存在不公正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律的干预是理所当然的。很多地主反对这种干预实际上体现了某种自私性。他们力图维护自己所主导的租佃关系,将其视为某种“私人领地”,反对国家权力的干预和介入。
  当明确了议会的态度之后,当时有一人的言论很好地诠释了英国人的妥协、渐进和务实精神:既然得不到整块面包,何不先试着拿到半块面包?“The Central Chamber of Agriculture,”  p.40.1875年《农业租地法案》就是这“半块面包”。法案不具有强制性,允许地主和佃农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规避法案条款。法案详细规定了佃农在退佃时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农业改进类别。Orwin and Whetham, History of British Agriculture, 1846—1914, p.171.与此同时,法案还规定地主可向经营不善或行为不当的佃农提出赔偿要求。此外,法案将退佃的通知时间从通常做法的提前六个月延长到提前一年。非强制性使得该法案近乎成为“一纸空文”。法案通过之后不久,有一家报纸专门调查了法案的执行情况,结果不容乐观,在反馈回来的175个回复中,只有61个明確表示法案得到了执行,并且在这61个当中有53个显示法案只是得到了非常有限的执行。William E. Bear, The Relations of Landlord and Tenant in England and Scotland, London: Cassell Petter & Galpin, 1876, p.61.尽管如此,法案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案的原则和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渗透到了许多租佃契约和协议之中,一些地主受到法案的影响,主动给予佃农类似的制度保障;二是在论年租佃之下,地主和佃农如想结束租佃关系,按照惯例应当提前六个月告知对方,1875年法案将六个月改为一年,这一调整得到了普遍的承认。George C. Brodrick, English Land and English Landlords, London: Cassell Petter & Galpin, 1881, p.209; William E. Bear, The Relations of Landlord and Tenant in England and Scotland, p.62; Orwin and Whetham, History of British Agriculture, 1846—1914, p.172.
  1875年《农业租地法案》颁布之后,曾有人预测事情并没有结束,佃农们必定不会满足于已有的法案,而是会继续争取强制性立法。“The Agricultural Holdings Act,” pp.301; 374.后来证明预言果然成真。19世纪70年代末,一场农业大萧条席卷英国,并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场农业危机暴露了英国租佃制自身的弊端,地主和佃农地位不对等的问题日益凸显。并且,在危机期间,佃农们损失惨重,更有不少人陷入破产的境地,农场的转手也变得非常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保障佃农投资的需要愈加迫切,于是要求通过强制性立法将佃农权推行到全国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这一时期,推动佃农权运动向前发展的另一重要力量是爱尔兰土地改革运动。爱尔兰土地改革运动所取得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想要改善自身境遇的英国佃农们。1879年成立的“农场主联盟”(The Farmers’ Alliance)取代中央农会成为了这一阶段运动的关键领导力量,联盟的主席是詹姆斯·霍华德,秘书是威廉·贝尔(William E. Bear),这两个人分别在议会和舆论两个层面推动强制性立法。Julian R. McQuiston, “Tenant Right: Farmer against Landlord in Victorian England, 1847—1883,” pp.109-110; J. R. Fisher, “The Farmers’ Alliance: An Agricultural Protest Movement of the 1880’s,” pp.15-17.1880年上台执政的自由党政府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对佃农权利的关注和对佃农处境的同情,J. R. Fisher, “The Farmers’ Alliance: An Agricultural Protest Movement of the 1880’s,” p.19.最终也正是由该政府推动议会通过了1883年《农业租地法案》(The Agricultural Holdings Act, 1883)。   1875年法案之所以会成为一纸空文,主要是因为法案不具有强制性。1883年法案则对此进行了调整,引入了强制性条款,规定任何违背法案原则的契约和协议无效。The Statutes: Second Revised Edition, Vol.XV,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1900, pp.956-957; 970.与此同时,法案也做出一些保留。首先,在不违背法案精神的前提下,法案允许佃农按照地方习惯或其与地主所达成的私人协议来获得相应的保障。其次,按照法案的规定,佃农若想在法案下获得补偿,必须在租佃关系结束之前至少两个月向地主提出书面要求。
  1883年法案的实际执行效果如何呢?在当时的调查反馈中,关于这部法案的常见评价是“基本无效”“一纸空文”“不受欢迎”等。Royal Commission on Agriculture, Final Report of Her Majesty’s Commissioners Appointed to Inquire into the Subject of Agricultural Depression, p.92.然而,我們不能简单地依据上述评价就否定1883年法案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导致法案“无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原本就存在佃农权习惯的一些地方,佃农们更加青睐当地的习惯,而不是法案,认为当地的习惯更加公平公正、成本低廉、简单易行,最重要的是不会破坏地主和佃农之间的融洽关系。基于相同的理由,佃农们也倾向于同地主在私底下就佃农权达成相应的协议。Wilson Fox, Report on the County of Cambridge,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1895, pp.19-20; Wilson Fox, Report on the County of Lincolnshire, pp.24-25; Aubrey Spencer, Reports on Selected Districts in the Counties of Oxford, Gloucester, Wilts, and Berks, and on the Neighbourhood of Taunton, Somerset, London: 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 1895, p.26.实际上,这反而是该法案优点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引入了立法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各地方习惯,通过这种方式将立法与习惯的各自优点结合起来,同时避免了各自的弊端。在习惯运行良好、租佃关系融洽的地方,人们可以参照习惯和私人协议行事;而在那些不存在良好的佃农权习惯、地主也拒绝提供相应保障的地方,法案便为佃农提供了一个安全网,他们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诸该法案来保障自身的投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1883年《农业租地法案》实为一部具有积极意义的立法,为19世纪英国佃农权运动画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
  佃农权作为一种地方习惯而兴起,最终又以全国立法的形式而存在。在从习惯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动向,一是自下而上,二是自上而下,二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矛盾。无论是习惯还是立法,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一个运行良好的习惯值得保留。然而当参与各方地位不平等,无法缔结公平的契约、形成良好的习惯时,立法就有必要介入。但是,这种介入应当为习惯留有一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之内,立法与习惯可以实现某种形式的共存,从而将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这无疑是19世纪英国佃农权运动留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责任编辑:冯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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