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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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现状,进一步提高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笔者对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进行了分类统计,对近3年以来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进行简要分析,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2011—2013年案件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
  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54件,决定受理的397件,占87.44%;不予受理及依法作其他处理的57件,占12.56%;其中,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9件,占37.22%。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583件。其中自治区级人社行政部门办理96件,占16.47%;地级以下部门办理487件,占83.53%。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1.jpg>[(单位:件)][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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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100
  50
  0][245][98][111][183][184][216][2011年][2012年][2013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图1  2011—2013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数量情况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种类分布
  在办理的45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养老保险212件,占46.7%;工伤保险173件,占38.11%;劳动保障监察12件,占2.64%;人事行政9件,占1.98%;行政不作为8件,占1.76%;行政审批5件,占1.1%;其他35件,占7.71%。在办理的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工伤保险397件,占68.1%;养老保险119件,占20.41%;行政审批15件,占2.57%;劳动保障监察14件,占2.4%;行政不作为6件,占1.03%;其他32件,占5.49%。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2.jpg>[行政不作为,8
  1.76%][人事行政,9
  1.98%][劳动保障监察,12
  2.64%][工伤保险,173
  38.11%][养老保险,212
  46.7%][其他,35
  7.71%][行政审批,5
  1.10%][(单位:件,%)]
  图2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分布情况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3.jpg>[劳动保障监察,14
  2.40%][行政不作为,6
  1.03%][其他,32,5.49%][工伤保险,397
  68.10%][行政审批,15
  2.57%][养老保险,119
  20.41%][(单位:件,%)]
  图3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种类分布情况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
  在受理的397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已审结331件,占受理数的83.38%,未审结66件,占16.62%。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86件,占审结数的 86.4%;撤销和责令限期履行的16件,占4.83%;作其他处理的29件,占8.76%。在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431件,占应诉总数的73.93%;未结案152件,占26.07%。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的328件,占审结数的76.1%;撤销和限期履行职责的37件,占8.58%;作其他处理的66件,占15.31%。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4.jpg>[250
  200
  150
  100
  50
  0][受理数][审结数][未审结数][维持][撤销和责令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1年
  2012年
  2013年][(单位:件)][234][77][86][196][60][75][38][17][11][177][54][55][5][5][6][14][14][1]
  图4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5.jpg>[250
  200
  150
  100
  50
  0][应诉总数][审结数][未审结数][维持][撤销或限期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1年
  2012年
  2013年][183][184][216][116][140][175][67][44][41][99][103][126][5][14][18][12][23][31][(单位:件)]
  图5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
  (四)被复议的情况
  2011—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复议591件,其中,2011年314件,2012年119件,2013年158件,呈先减后增趋势。591件被复议案件中,由地级以下人社行政部门处理的565件,占全区人社部门被复议总量的95.6%;由省级人社部门办理26件,占4.4%。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6.jpg>[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被复议案件数][省级人社部门办理数][地级以下人社部门办理数][2011年][2012年][2013年][314][306][8][119][109][158][150][8][10][(单位:件)]
  图6   2011—2013年被复议案件办理数量情况
  二、2011—2013年案件主要特点
  (一)行政复议和被复议案件数量呈先降后升趋势,行政应诉案件数量略有上升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件,比2011年减少134件、比2012年增加13件;办理被行政复议案件158件,比2011年减少156件、比2012年增加39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16件,比2011年增加33件、比2012年增加32件。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审结案件维持率均逐年下降,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例呈先降后升趋势;而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应诉案件比例逐年上升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5件,维持55件,维持率为73.33%;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4件,占审结案件的18.67%。而2011年维持率为90.31%(共审结196件,维持177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4件)占审结案件的7.14%;2012年维持率为90.0%(共审结60件,维持54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件)占审结案件的1.67%。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过程中自行撤销行政复议申请;(2)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终止;(3)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正确的部门反映诉求。这些结案方式主要反映了行政复议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有效实现“定纷止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7.jpg>[100
  80
  6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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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维持率][其他方式处理案件比例][2011年
  2012年
  2013年][7.14][1.67][18.67][73.33][90.00][90.31][(单位:%)]
  图7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维持和其他方式处理情况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结行政应诉案件175件,维持126件,维持率为72.0%;其他方式处理案件31件,占审结案件的17.71%。而2011年维持率为85.34%(共审结116件,维持99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2件)占审结案件的10.34%;2012年维持率为73.57%(共审结140件,维持103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23件)占审结案件的16.43%。行政应诉案件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主要表现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或受理过程中撤诉或作为被告的人社行政部门自行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后诉讼终止,主要反映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对相关诉讼案件处理妥当、应对及时,以务实高效便民为原则,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大检查监督和纠错力度,有效节约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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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60
  40
  20
  0][维持率][其他方式处理案件比例][2011年
  2012年
  2013年][85.34][73.57][72.00][10.34][16.43][17.71][(单位:%)]
  图8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维持和其他方式处理情况
  (三)工伤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所占比例仍比较大,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数量仍占各类案件总量的较大比例
  2011—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45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件173件,占全部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38.11%,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共385件,占复议案件总量的84.8%;办理的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件397件,占68.1%,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共516件,占应诉案件总量的88.51%。主要原因:(1)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规定滞后,工伤保险案件处理难度增加;(2)用人单位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工伤认定而引发争议;(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由于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之工伤保险类行政复议案件相对要高。
  (四)新型行政争议案件出现
  除传统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劳动监察、行政审批争议外,人事行政、行政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等新型案件开始出现。其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人社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2011年和2012年均为0件,2013年增加到8件;行政应诉案件从2011年的1件到2013年,每年增加1件。主要原因:(1)个别人社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或行政审批申请认为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未予以任何回复或仅仅口头告知不再作出处理而造成行政不作为;(2)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个别人社行政机关不及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搁置不理、当信访件简单处理等形式,以致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存在问题
  (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待加强
  事实清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个别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案件事实重视不够,对不确定或存疑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没有掌握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具备的证据链,仅仅通过主观和常理去作判断、下决定,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败诉。
  (二)行政程序存在瑕疵或违法
  如个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告知取代书面形式告知,一旦发生争议由于没有留存相关记录而造成行政不作为;个别人社行政部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远早于该文书印发日期,从而授人以口实;个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因为种种原因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三)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具体表现在:有的在引用法律法规时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目;有的引用法条错误,该引用上位法却引用了下位法,或者直接张冠李戴,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原文不相对应。
  (四)行政执法队伍业务素质需要提高
  (1)基层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少、缺乏专职专业执法人员,往往他们又身兼数职,承担了大量繁重事务;(2)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成文时校对不仔细认真,不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依据、不载明处罚金额的计算标准,日期、金额等数字前后不一致等等,从而导致相关文书存在瑕疵或者错误而导致无效;(3)个别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和执法依据等方面的学习。
  四、有关建议
  (一)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积极协调立法部门将工作急需、条件成熟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纳入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从制度上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
  通过组织培训、举办讲座、召开典型案件研讨、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全区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
  (三)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工伤参保工作
  (1)切实加强工伤认定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克服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认真查明劳动者的受伤事实,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做到事实与证据、实体与程序并重,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同等条件下向劳动者倾斜。
  (2)加大普法宣传和征缴力度,依法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参保工作,是减少工伤行政争议案件的治本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送法进企业、进工矿、进社区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用人单位了解参保缴费的好处,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工作
  (1)从实体上梳理政策法规依据,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于历史原因,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相关政策制度名目繁多、规定庞杂,加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是否存在新法和旧规的冲突、是否存在特别规定和普通法的矛盾,都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常用的政策依据及时进行梳理和思考。对一些因为种种原因存在瑕疵的政策,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改进方式和完善途径。
  (2)从程序上规范审批经办流程。如,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书面告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当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人社行政部门至少不会因为程序瑕疵而存在被撤销或者败诉的风险,在行政争议中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
  (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交流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与当地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剖析典型案例、开展案卷评查等形式,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共识与互动,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二是畅通个案联系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个案问题,可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沟通交流情况,听取人民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规定和制度框架内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合法途径,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人民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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