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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