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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其作为一种特别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不以转让人是否有权处分为前提。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该不动产或动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情形中,乙受让DVD时并不知情,且付出相应合理对价,因此取得DVD所有权。甲的损失应向丙追偿,而不能要求乙返还原物。
(来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一本法律漫画书》)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其作为一种特别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不以转让人是否有权处分为前提。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该不动产或动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情形中,乙受让DVD时并不知情,且付出相应合理对价,因此取得DVD所有权。甲的损失应向丙追偿,而不能要求乙返还原物。
(来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一本法律漫画书》)